给说法/警察可以要越配滚回自己国家?什么是歧视?

▲如何破除歧视是现代国家致力解决的问题,除了修法改善外,必须透过社会教育灌输反歧视概念,才是解决歧视的正途。(图/视觉中国CFP)

根据新闻报导(新闻请见:色邻拐9岁女儿回家!越配报案「该怎么办」…警辱:滚回妳的国家),日前澎湖一名越南籍配偶至警局报案,可能因沟通问题,遭员警斥责「滚回自己国家」,引起一片哗然。事后,马公分局文澳派出所长针对此事出面说明,并就这名员警的行为给予申诫处分。就让我们透过这样的例子,来讨论什么是歧视吧!

什么是「歧视」

所谓的歧视,简单地说是指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于特定族群给予不平等的对待。而这样的行为,又可以区分成「直接歧视」及「间接歧视」两类:

所谓的「直接歧视」,是指法规范措施等等,从表面上即可看出是对特定族群、团体进行差别待遇。举例而言,像在释字第748号解释中处理的民法第980条(同婚释宪),以及社会上常有的「重男轻女」等问题,都是直接歧视。

至于「间接歧视」,则是表面看起来中立的规范、措施等,但适用的结果会导致特定族群受到不公平对待。例如释字第728号解释处理的祭祀公业条例,虽然表面上中立,但若适用该规定尊重既存祭祀公业规章,将导致女性无法成为派下员情形,就是「间接歧视」的例子。(释字728号解释基于尊重私法自治,而认为适用规约之规定并未违反平等权,但学者多对此有所批评)

就算是外国人也受部分宪法平等权保障

或许你曾听过有人说:「外国人又不是我国国民,应该不受宪法保护吧!」但这样的想法是否正确呢?

事实上,宪法中人民权利可以区分成「人权」、「国民权」、及「公民权」三者。「人权」是只要身而为人,就应该要享有的基本权利;「国民权」涉及国家资源分配,应以我国人民优先,但不排除以法律规定外国人得享有;而「公民权」则因涉及国家意识,仅有我国国民能享有,如选举权

我国宪法第7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就是常听到的「平等权」规范。平等权在宪法学者及实务眼中,是身而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所以除了文中「人民」之外,也应包含「外国人」。而这样的意旨,除了在《出入国及移民法》第62条第1项中明订以外;在已批准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及于近年内国法化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也都采取相同的见解。

因此,就算今天这位越南籍配偶可能尚未正式取得我国国籍,在宪法上,也应该要受到公平且合理的对待。就算可能中间有沟通不良的情形,也不应该以「滚回自己国家」这种话语斥责她,而是应该更理性地沟通。况且台湾是一个包容多元文化的社会,既然已经与台湾人民结婚建立家庭,就应该要将他们视为我国人,又有何「滚回自己国家」之理。

歧视无所不在

歧视无所不在,种族、职业学历性别、性倾向、疾病等歧视,透过刻板印象、教育、传播媒体,无形间深植在人们心中,就连被歧视者间都互相歧视。如何破除歧视是现代国家所致力解决的问题,我国立法者司法机关也做出了许多努力,但现阶段仍有许多的问题尚未突破。这样的问题不仅是政府单方面修法就能改善,而是必须要民间一同参与,透过家庭、社会教育等方式,各方给予反歧视的概念,才是解决歧视问题的正途。(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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