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仰/郭董要给的奖金可以说不给就不给?赠与是怎么回事
▲说好要送人的礼物,如果还没送出去,也就是赠与物的权利未移转,法律上是可以撤销赠与而不给的。(图/视觉中国)
赠与,这个法律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可说是司空见惯,前阵子新闻上有关赠与的瞩目案件,应该就属鸿海公司与郭董战将谢冠宏间的诉讼,其中工作奖金的200万,被法院认定是赠与,而被鸿海撤销,最后鸿海可以不用履行这200万的赠与。为什么说好要送的200万,可以说不送就不送,这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
除此之外,在一般日常生活中,更常见的有父母年老,在过世前做财产分配的赠与。父母都希望子女会孝顺,会照顾自己到终老,谁知最后财产送了,子女反而翻脸不认人,这时候能不能把财产拿回?
最近新闻有个「老翁赠子案」,案例事实大概是这样:有个老翁,他的独子口头表示会孝顺、照顾他,老翁为免他过世后由女儿与儿子共同继承他所有财产,便将房地无偿赠与独子,但在签订不动产赠与契约时并未约定任何条件。之后老翁出车祸受伤了,虽然老翁每个月除了退休金外,名下不动产还有两千多万的价值,但想到独子后来做的与先前所说的完全不同,根本未给扶养费,老翁认为儿子不孝,想要把房地拿回来(改编自台湾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诉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上述案件的问题,都涉及「赠与后反悔」的法律问题。
谢冠宏v.鸿海:还没送的可以撤,已经送的就不能撤
平常我们送人家东西这种行为,在民法被称为赠与契约,也就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以自己之财产无偿给与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约。」因为是契约关系,所以还是必须要双方合意才有办法成立。日常生活中常见硬塞钱或礼物给对方,其实法律上,受赠人也有不接受的权利。
我们送人家东西,赠与契约已经成立,后来反悔了行不行?民法告诉我们:「赠与物之权利未移转前,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其一部已移转者,得就其未移转之部分撤销之。」所以原则上,还没送的,也就是赠与物的权利未移转,法律上是可以撤销赠与而不给;但已经送出去的,赠与物的权利已经移转了,法律上就不能撤销了,也拿不回来。
简单来说,法律的规定是:在赠与人真的送出去之前,还是保留给赠与人可以犹豫反悔的空间,但一旦送出去了,想要反悔拿回来,恐怕就没那么容易。
所以在最近鸿海公司与郭董战将谢冠宏间的诉讼,工作奖金被认定为无偿赠与。历审法院之所以对于工作奖金到底要不要还,见解不同,就在于地方法院认为鸿海公司已经制作薪资表交付给谢冠宏,认为「已经送了」,所以按照我们上面的原则,要反悔,没那么容易;但高等法院与最高法院认为,其实这新台币200万的工作奖金根本还没送出去,这200万根本还没移转,鸿海公司当然还能反悔不给。
虽然原则这么说,但有原则就有例外。例外是什么呢?对于「还没送的可以不要送」的这个大原则,同样民法有规定例外,就是「经公证的赠与」跟「为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赠与」这两种情况下,虽然还没送出去,赠与物的权利也还没移转,但法律上还是无法撤销,不能说反悔就不要送。
经公证的赠与,就是把赠与契约拿去法院或找民间公证人公证,这在有些成立赠与契约跟赠与物权利移转间时程会拖很长的情况下,赠与契约有无经公证就会很重要。
像是在不动产赠与契约,因为在赠与契约签订后,还要跑税务跟地政机关登记移转,时间会拖很长,不是三两天就能办好。大家也知道,有时赠与就是一时冲动,时间拖越久、变数越大,所以站在受赠人的立场,为了确保赠与契约可以实现,避免赠与人在这段期间反悔,比较稳当的做法就是把赠与契约拿去做公证,才不会程序跑到一半时,赠与人反悔而撤销赠与。
这种在夫妻间赠与或者父母对子女间的不动产赠与非常常见,都是为了怕在这段期间可能会节外生枝,赠与人突然反悔不履行,所以会先把契约拿去公证确保契约之后可以被履行。
另外,所谓的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的赠与,举例来说,像是非家长家属关系的叔姪间的零用钱(对无扶养义务亲属所为的赠与),或狗狗走失被路人捡回来,饲主出自感谢说要给谢礼(对无因管理人的赠与),或一般礼尚往来相互赠礼的情况等,在这种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的赠与的情况下还要撤销,坦白说有点不够「道义」,所以法律基本上不让这种赠与类型可以撤销,因此即便还没送出去,还是要履行。
穷困抗辩权:自己都活不下去了,要怎么送你?
那如果是「经公证的赠与」或「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的赠与」,是不是就一定得硬着头皮送?民法规定:「赠与人于赠与约定后,其经济状况显有变更,如因赠与致其生计有重大之影响,或妨碍其扶养义务之履行者,得拒绝赠与之履行。」
这称为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白话点说就是:「我自己生活都过不下去了,要怎么送你?」法律也是有考量这种情况,所以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是「经公证的赠与」或「为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赠与」,还是可以拒绝履行。但要注意的是,穷困抗辩权仅限于「还没送出去」的情况,如果已经送出去了就没辄了。
附负担的赠与:已经送的还能再拿回来
「已经送的,不能拿回来」这件事,有没有例外呢?民法规定:「赠与附有负担者,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撤销赠与。」所谓「附负担的赠与」,指的就是使受赠人负一定给付义务的赠与。
所以在父母希望子女可以孝顺的情况下所为之财产赠与,一般都建议可以在赠与契约订立时,附加这些有负担的附款,比如:多久要来探望一次,或是每个月要给父母多少钱等等,这样才能在已经送出去的情况下,而子女没有履行这些负担的时候可以反悔来撤销赠与。
不过在实务上,很多时候父母在给子女财产赠与时,都不见得有做上述附负担的赠与,最后房子、土地或现金都给出去了,才发现子女根本跟当初说的不一样,翻脸不认人,这时能怎么办,能不能把给出去的东西要回来?其实除了上述附负担的情况之外,还有两种情况可以撤销赠与。
一种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赠与人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旁系血亲或二亲等内姻亲,故意做了违反刑法上的行为,像是杀人、伤害等。另一种情况是当受赠人对赠与人依法有扶养义务,而受赠人没有扶养赠与人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所以在子女拿到财产就落跑,对父母不闻不问,恐怕就产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这时父母便可以撤销赠与。
话虽如此,但在认定所谓子女对父母是否「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就要先考虑子女究竟有没有扶养义务的问题,考量点就是:父母能不能维持生活?
实务上,有时父母身心还算健朗,就算赠与房地给子女后,财产还是一箩筐,没有不能维持生活的状态,法院可能会认为父母这时根本就不需要子女扶养,子女这时没有「扶养义务」,那父母自然也就不能撤销赠与。最后变成父母没法反悔,只能怨叹法律不公的尴尬状态。因此,建议父母们在与子女订立赠与契约时,最好设有负担,讲清楚说明白,这样在子女没有按照附负担的赠与契约履行时,就可以直接撤销赠与。
老翁赠子案:不符合忘恩负义条款,无法撤销赠与
最后我们回到前面提到的老翁赠子案来做个总结。在老翁赠子案中,因为在签订赠与契约时并未附有负担,无法被认定是「附负担的赠与」,当然就无法依照我们上面所说的「附负担赠与而不履行」的这个例外,请求子女返还赠与物。如此一来,就须回归到原则—已经送出去的,就无法再拿回来了。
当然大家会感到很疑惑,独子没有扶养老翁的行为,是不是符合「对于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者」,而可以主张撤销赠与?确实,老翁若有「不能维持生活的情况」,按民法规定,这个独子(直系血亲卑亲属)应该要负担扶养义务,未给付扶养费可能会被认为是「对于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者」,但法院发现老翁除了每个月有退休金外,名下不动产还有两千多万的价值,没有「不能维持生活」而需要扶养的情况存在。因此,虽然子女不孝,但却没有办法符合忘恩背义条款的要件,结果无法主张撤销赠与。
为避免纷争,除了在赠与时就应思考再三外,最好还是对相关法令有所了解,并且白纸黑字签订契约,在赠与时附有负担,才能尽量防范于未然;否则若结果与原本期待有所落差时,最后仅能徒呼负负,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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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仰,永进国际法律事务所合署律师,法律白话文运动作者。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