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指纹不行,虹膜可不可以?

▲有立委提出国家应搜集国民自出生至死亡都不会改变的生物资料如「虹膜」,供辨识身分之用,取代身分证,遭质疑有违宪之虞。(图/视觉中国CFP)

编按:民进党立委钟佳滨日前提出《户籍法》修法草案,希望废止身分证,改由国民提供生物特征资料给与主管机关,供辨识身分之用,引发人权团体等各界对「搜集国民虹膜」热议,钟佳滨16日撤回修法提案。

新闻报导,有立委提出《户籍法》修正草案,而修正草案第57条,规定人民应提供政府个人特征讯息的规定,在各大论坛网站上引起热烈回响

这个问题好像之前就吵过了?

其实,早在民国94年间,大法官就已经针对是否可以搜集人民指纹这个问题,在释字第603号解释中做出回应了。因当年适逢身分证全面换发程序,若依照当时的《户籍法》第8条(民国86年修正)的规定作业的话,将导致人民必须提供指纹建档,才能顺利取得身分证件。因此,在当年便有一群立委向大法官提出释宪申请,大法官便做出了释字第603号解释,认为《户籍法》搜集指纹的规定违宪。

在释字第603号解释中,大法官明确认为:基于人民的指纹资料属于个人身体之生物特征,具有因人而不同、终身不变之特性,一旦与个人身分连结,便属于具备高度人别辨识功能之一种个人资讯原因。当国家为了身分确认而搜集个人指纹并建档的时候,就使得指纹成为可以用来监控个人的敏感性资讯。如果国家要用强制方式大规模搜集的话,就必须要受到较严格的审查,除了立法目的必须要是为了重大公共利益目的以外;同时,手段也必须要符合合理关联性,且是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手段,才能说是合乎宪法的规定。

大法官认为:当年《户籍法》的规定,以「确认失踪者、无名尸体身分」等等的理由作为立法目的,虽然属于重大的公共利益;但是要以此为目的,强制要求全体14岁以上人民提供指纹资讯的话,在手段的选择上就太过分了。因此认为,当年户籍法的规定在手段的选择上违反比例原则,所以违宪。

然而,大法官其实并没有说不能搜集指纹,而是认为:如果国家有进行大规模指纹搜集,并建立资料库的必要的话,应该要以法律明定搜集之目的、范围与方式要有助于重大公益目的的达成、手段与目的兼具有密切且必要关联,并且应该明文禁止法定目的以外的使用。同时,也应该要对所搜集到的资讯加上必要的保护措施,才能说是合乎宪法规定的搜集。

▲立委钟佳滨日前提出《户籍法》修法草案,希望废止身分证,改由国民提供生物特征资料给主管机关,引发各界对「搜集国民虹膜」热议,16日撤回修法提案。(图/记者季相儒摄)

说这么多,到底可不可以搜集虹膜资讯呢?

在这次修正草案中,提案委员认为:透过搜集虹膜等不会改变的生物特征,可以使得政府提供人民服务政策的执行、人民身分辨识等更加便利且迅速;同时,也曾在新闻采访中,提及减轻民众携带身分证的负担等理由。

在这个问题上,大法官并没有明确宣告一切搜集人民「不可改变的生物特征」的规定都是违宪的规定,因此修正《户籍法》搜集这些资讯,应该也不能说必定违宪。但是我们仍然要思考:搜集人民不可改变的身体特征,究竟对政府施政、提供服务有没有确切的帮助?而我们从中得到的好处,又是不是能平衡我们提供这类型私密讯息的风险?又会不会被政府机关或有心人士拿去做其他目的以外的运用?这些问题都在考验着这份草案。(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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