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18岁可以投票却不能开户?
▲年满18岁者可以投票,却不能自己去银行开户,因为《民法》完全行为能力的年龄规定为20岁。(图/视觉中国CFP)
根据新闻报导,由于《公投法》修正后,年满18岁的民众就能参与公投,因此有立委建议是否也应将银行开户年龄采取同一标准。对此金管会主委顾立雄表示支持,并指出只要下修《民法》「完全行为能力」的年龄,从现行的20岁下降为18岁,就可以解决。
什么是「行为能力」?
所谓的「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以自己的意思为私法上行为,进而发生法律效果的能力。而法律上,依据一个人的年龄(注:也会以精神状态进行区分,在此先不讨论)将人区分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及「完全行为能力」三种。未满7岁者,为「无行为能力」;7岁以上、未满20岁者,为「限制行为能力」;年满20岁者,则是「完全行为能力」。
这三种人的差别在于:法律行为是否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无行为能力人是完全不能自己为法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虽然在部分情况下可以自为法律行为,但原则上应得到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允许」或是事后「承认」;完全行为能力人则完全可以自己为之。
举例来说,同时有5岁的A、12岁的B及25岁的C,三个人向机车行发出购买机车的意思,由于A是无行为能力人,他向机车行发出的买机车要约是无效的;B因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要发出要约必须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或事后承认,所以当法定代理人不愿同意或承认时,这样的要约就是无效;至于C,因为他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以可以和机车行订立契约。
为什么会讨论年龄下修
经过了最近的《公投法》修正,可以参与公投的年龄已经从原本的20岁下修到18岁,这也代表立法者认为,一个人只要满18岁就能够理性地表达自己对公共议题的意见,具有成为公民的素质。同时,再看看《刑法》有关「完全责任能力」之规定,也是以18岁作为划分,只要年满18岁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责任。
然而,反观《民法》20岁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规定来看,我们就会发现一个十分诡异的状况。一个19岁的大学生,他具有可以投票表决公共议题的素质,且能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完全负责,但是却不一定能自己到银行开户,或买一台一直想买的游戏主机。这样想想是不是有点诡异呢?
反观国外,一个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目前美国、中国、英国等地是以18岁作为划分,奥地利为19岁,而我国及日本则为20岁。虽然年龄的规定,立法机关本身具有形成自由,是否下修也与当地的国情有关,并不是下修就代表是先进国家。但是否要在逻辑上统一,让青年能够拥有更多自主的能力,就让我们继续看下去吧!(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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