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什么情况下可盘查? 大法官535号释宪这样说...
客委会主委李永得穿拖鞋到台北转运站内的超商购物,却被5、6名员警盘查要求出示证件,李永得事后气得大骂「比戒严国家更恐怖」,引发各界热议。事实上,大法官在16年前就已针对警察对民众实施临检,作出释字第535号解释。
第535号解释文指出,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警察执行临检勤务,应限于「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处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为之,其中处所为私人居住之空间者,并应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另外在对人实施临检部分明定,「须以有相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且均应遵守比例原则」。
535号解释在2001年12月发布,当时尚无《警察职权行使法》,仅有《警察勤务条例》。1998年,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在士林区重阳桥上行走,警方在该处实施道路临检,便要求李男出示身分证。李男称未带证件拒绝,员警强行搜身,李男愤而以台语三字经辱骂员警,遭判缓刑。李男事后声请大法官释宪。
大法官作出535号解释,释宪文中除了解释警察盘查民众的标准外,也指出当时的法规不够完备,必须在2年内通盘检讨。因此修订出《警察职权行使法》,其中第6条就对「身分查证」有所规定。
《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条规定,警察于公共场所或合法进入之场所,对「合理怀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有事实足认其对已发生之犯罪或即将发生之犯罪知情者」、「有事实足认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体之具体危害,有查证其身分之必要者」、「滞留于有事实足认有阴谋、预备、着手实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处所者」、「滞留于应有停(居)留许可之处所,而无停(居)留许可者」,或是「行经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可以查证其身分。
另外,同法第7条规定,警方查证人民身分,应「拦停人、车、船及其他交通工具」、「询问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国籍、居住所及身分证编号」,并令其出示身分证件。若有明显事实认定对方有自伤或伤害他人可能,才能检查其携带物品。
▼客委会主委李永得到台北转运站的超商买东西,遭保安大队警察盘查。(图/记者柳名耕翻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