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修/无障碍空间,是自由还是阻碍?

▲除了法条上尺寸大小的规范,「通用设计」的无障碍设施,才能让身障者与一般人同享空间上的便利与自由。(图/美联社达志影像)

文/周宇修日前,某企业名人于一五星级饭店参加喜宴时,不慎跌落楼梯意外骤逝。经媒体报导后,有论者以该五星级饭店的楼梯未遵守建筑法规,而认为饭店可能将因此负上相关法律责任。

除了感叹生命的易逝之外,建筑物如何在美观之外又能被更多人使用,或许就是这则新闻的背后,更应被深度探讨的问题。

衡诸新闻对于一般建筑物规范已有详细介绍,本文更想探讨的,则是身心障碍的相关规范。

2007年,我国正式将《身心障碍者保护法》更名为《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并在第57条要求新设立的公共建筑物,应规画、设置便于各类身心障碍者行动与使用之设施及设备。至于旧的公共建筑物则应逐步改善,被认为是一种溯及既往的规定

此外,2012年,由内政部订定的「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进一步将第十章公共建筑残障者使用设施更名为「无障碍建筑」,宣示无论是公共私人建筑物,或新建、增建的私人建筑物,都应以「无障碍环境」作为基本设计原则。不仅如此,内政部更另订「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将通路、楼梯、升降设备、厕所盥洗室浴室轮椅观众席位、停车空间及客房,制作一连串巨细靡遗的规范。

无独有偶,我国在2014年批准联合国身心障碍者权利国际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简称CRPD),并制定施行法将其「内国法化」。亦即,国际公约中关于身心障碍者的保护,在我国应具有内国法的效力。这同时也宣示了,我们对于如何与身心障碍者相处,也需要有与以往不一样的态度与想法。

最早期的《身心障碍者权利保障法》,在1980年制定时被称之为《残障福利法》,顾名思义,该法一开始主要只是着墨于提供身心障碍者各项福利措施以及医疗照顾。最典型的案例,就是该法将按摩业交由视障者独占,使得台湾多数人迄今看到戴墨镜的人,皆直觉认为他是「做按摩」的。不过此一规定于2008年,由司法院大法官以释字第649号解释宣告违宪,故现在从事按摩业的人士,并不一定是视障者。

▲台湾多数无障碍设施只强调有无,却没有考虑身障者是否能独力使用。

而这种强调福利与治疗的立法模式,其实是从「身心障碍是种疾病」所出发的。这样的做法,很容易给人刻板印象:身心障碍者造成社会不必要的负担,应该给予矫正或是医治,才不会带给别人麻烦。也因此,身心障碍者长期以来虽然存在,但却总像见不得光般的隐身社会一角。毕竟,整个社会制度的建构,包括软体硬体等,都是以一般多数人的需求作为标准,根本无法纳含那些无法使用标准需求的人士。

尔后,这个局面开始慢慢的被挑战。早期知名案例,就是刘侠(笔名杏林子)竞选立法委员时,曾遭当时的《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以学经历限制而阻挡。最后,司法院大法官虽于释字第290号解释宣告该规定合宪,但也提及:

对各级民意代表候选人学、经历之限制……如认有继续维持之必要,亦应重视其实质意义,并斟酌就学有实际困难之人士(例如因身体或其他原因其接受学校教育显较一般国民有难于克服之障碍者),由立法机关为合理之裁量,而作适当之规定。

渐渐的,台湾民众对于身心障碍者,开始从「矫正」走向了包容与尊重。质言之,身心障碍不能只被当作是「疾病」看待,我们更该做的,就是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并在制度的设计上,能理解与包含这些差异。

于是,无障碍空间的设计,从强调「有无障碍设施」,慢慢演进到「每个人都能以独立自主的方式在各空间里自由活动」。CRPD第20条便指出:「缔约各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身心障碍者尽可能独立地享有个人行动能力。」换言之,如果我们的观念还停留在「没有无障碍设施没关系,我们有专人可以协助上下楼梯」,事实上已经不符合CRPD的要求。

更进一步的说,所谓身心障碍者的概念,在无障碍空间部分,其实可以更广义到所谓的「行动不便者」。

「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第104.1点便规定,所谓的行动不便者,是指个人身体因先天或后天受损、退化,如肢体障碍、视障、听障等,导致在使用建筑时受到限制者。另因暂时性原因导致行动受限者,如孕妇及骨折病患等,则为「暂时性行动不便者」。由此可知,在少子化、高龄化的台湾,柱着拐杖、推着轮椅的老年人,以及推着娃娃车父母亲,其实都有着无障碍空间的需求。

▲给予身心障碍者有机会、有尊严、有自由的往来便利,才是无障碍设施的首要宗旨。(图/记者卢姮倩摄)

曾有研究指出,身心的缺陷可以被称之为「损伤」,「损伤」或许可以医治,也或许不行。但社会如果无视于人的「损伤」,创造了一个损伤者无法使用的环境,导致这些损伤者无法独立自主行动,且被排除于社会参与之外,才是所谓的「障碍」。在此观点下,老人家无法如年轻人一般健步如飞,或许可被说一种「损伤」;但老人家因此而无法有效的乘坐大众运输工具,导致他们与社会愈隔愈远,这就是种障碍。

当我们呼吁五星级饭店应遵守建筑法规时,或许更该呼吁:能否让每个人,都有机会、有尊严的在五星级饭店中来来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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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修,执业律师,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人公益法律全球研究网成员。关注人权议题,参与台湾及国际公益NGO成员之人权策略拟定与推广。以上言论不代表公司立场。88 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