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卖保险 金管会新增4规定
针对现行银行理财业务,金管会再出新招!日前金管会保险局公告银行经营保险业务新增4项修法内容,其中比较值得注意的是保经代董事长、总经理人选变更,从过去只要在选任后15天内向保经、保代公会「报备」即可,未来修法通过后,银行如果要经营保险经纪人或是代理人相关业务,则需取得金管会认同核准。对此,金管会保险局表示,主要是为强化对于保险经纪人或是代理人公司的监理,除了修改负责人资格与变更限制外,并提高最低实收资本额与营运资金的要求。
第1点、董事长、总经理人选变更限制
在修法前,于选任后15天内向保经、保代公会报备即可;等到修法通过后,则需在选任后15天内报请主管机关认同核准。
第2点、最低实收资本额限制
如果是一般的保经代公司,从原来要求的最低资本额新台币500万元,未来保经要拉高至2,000万元、保代则拉高至1,000万元;如果是保险经纪加上再保险经纪,从原来要求的最低资本额1,000万元拉高至3,000万元;如果是银行兼营保经或是保代,则从原来要求的最低资本额3,000万元拉高至5,000万元。
第3点、放宽负责人资格限制
修法前规定需具备同类保险业务员或是保险经纪人、代理人的资格,修法后则将这项规定取消,一般被认为对于纯网银寻找保险业务高阶主管比较有利。
第4点、营运资金限制
无论是保经或是保代公司都从原来要求的最低资本额3,000万元拉高至5,000万元。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为保护电子保单保户基本权益,修法内容另明定银行需取得个人行动电话号码、电子邮件或是其他可经由主管机关认可足资传送电子文件的联络方式,同时也要求不得有未据实填写招揽报告书,并增订不得劝诱保户解除或是终止契约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