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保险领银保监会30万元罚单: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

保监会再开罚单

12月1日,银保监会披露的罚单显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安保险)因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违法行为,被罚款30万元;时任长安保险总裁助理,兼任信保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高明警告并罚款5万元。

经查,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长安保险连续12个月的月末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均超过上季度末净资产10倍,公司未按照监管规定为超出部分办理再保险。期间,长安保险新起期承保信保业务17229笔,保费收入613.57万元,保险金额492203.48万元。其中,新起期承保融资类信保业务4302笔,保费266.46万元,保险金额52250.64万元;新起期承保非融资类信保业务12927笔,保费347.11万元,保险金额439952.84万元。

银保监会表示,承保时,长安保险未为上述融资类新起期承保业务办理再保险,仅按照2018年6月签订的再保合约为非融资类业务办理了成数溢额再保险。上述行为不符合《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第六条的规定。

时任长安保险总裁助理兼信保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高明,分管信保条线工作及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的管控,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业务汇总表及业务清单、财务报表调查笔录、相关人员任职情况岗位职责文件、事实确认书及长安责任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高明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一是其本人对长安保险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超标无主观故意或不作为;二是其本人采取了要求停止新增业务、积极沟通再保险机构落实再保险安排等措施以减轻危害后果

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高明分管信保条线工作,同时兼任信保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负责公司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的管控,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但其主动采取了一定措施以减轻危害后果,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