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人民网北京6月21日电 (记者罗知之)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为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完善保险公司公司治理机制,促进公司稳健运营,提升监管质效,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保险高管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保险高管规定》对任职资格审批范围作出了哪些主要修改?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首先,《保险高管规定》将部分职位由任职资格审批改为报告管理。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不再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批。其次,已取得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管人员,在任职中断时间未满1年的情况下,如果拟兼任、转任、调任职务经济金融从业年限的要求、对任职经历的要求以及对专业资格的要求均不高于原职务,可在全国范围内同类保险公司担任同级或下级机构职务,不再需要重新核准,只需按规定报告。例如,经任职资格审批主持工作副总经理调任同一保险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调任、兼任同一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或转任同类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均不再需要重新核准。

“为配合《保险高管规定》实施,银保监会制定了配套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的通知》,对相关人员报告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负责人说。

《保险高管规定》对临时负责人制度作出了哪些修改?上述负责人介绍,《保险高管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指定临时负责人的职位范围和程序要求。总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省级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职位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保险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原则上不可再申请延长;确有需要的,可以在以上期限内更换1次临时负责人。

谈及《保险高管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高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专家学者等从法律依据、条款理解、实践做法、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银保监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其中大部分意见均认为《保险高管规定》优化了审批范围、统一了审批执行尺度,建议尽快发布实施。银保监会根据公众意见,对《保险高管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