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2毛钱铁丝窃案】滥诉让国家机器成杀人机器

检察官有「微罪不举」的裁量权,更不该「为了上诉而上诉」,让人民陷入司法讼累。(图/视觉中国)

近日报载,有民众因为拆解邻居绑在电线杆上,市价仅值「2毛钱」的铁丝,而遭到邻居提起窃盗罪的刑事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并没有拿走铁丝,且罹患精神疾病无法认定具有窃盗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图,判决无罪。但检察官不服第一审的无罪判决仍提起上诉,高院审理后也认定被告并无不法所有意图及窃盗犯意,因此驳回检察官上诉而无罪确定。由于该名民众患有精神疾病,法院指定由法律扶助律师担任辩护人,也因此必须支付两个审级合计新台币「6万元」的律师费用司法界人士批评本案的检察官根本是滥诉!

刑法》是国家对于犯罪者施予刑罚的依据,但刑罚也将严重侵害人民的权利,因此非必要时不应轻易动用刑罚,这是《刑法》所谓的谦抑性跟最后手段性。也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针对该法第376条第1项各款所规定的轻罪案件,如果检察官参酌《刑法》第57条所列的量刑标准后,认为「不起诉」为适当时,可以做出「不起诉」处分。换句话说,《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赋予检察官「微罪不举」的裁量权,对于十分轻微的特定犯罪行为,虽然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当检察官审酌后,认为该案件不起诉被告较为适当时,依法可以做出「不起诉」处分。

前述报载案例中,被拆解的铁丝仅价值「2毛钱」,且留在原地没有被拿走,该名民众患有精神疾病,很可能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有没有触犯法律。事实上,检察官在考量这些情状后,是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微罪不举」规定,给予「不起诉」处分;虽然提起公诉是检察官的裁量权,应予尊重,但第一审法院已经判决无罪,检察官应当审慎思考量是否要提起上诉。特别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检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倘若第一审法院认为检察官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说服法院得到有罪心证,则检察官在提起上诉时,更应思考有无其他证据可以说服法院。上述案例中,检察官提起上诉后,并没有提出其他补强证据,因此第二审判决中也指出,检察官的上诉只是「重为争辩」,因此认定上诉无理由而驳回。

笔者承办的案件中,也曾经遇过两位牙医师被检察官以涉嫌共同诈领「两百多元」健保费,而认涉犯伪造文书罪及诈欺罪而提起公诉。该案第一审法院认为,检察官的证据无法说服法院达到有罪心证,而做出无罪判决;检察官上诉后,第二审法院也以相同理由驳回上诉而无罪确定。这也是一则类似前述报载的检察官「滥诉」案件。

然而,笔者也曾经承办过当事人数千万元台币的积蓄遭人诈骗一空,但检察官侦查后,认为只是单纯民事纠纷而将被告「不起诉」的案件,以及民事纠纷中,被告与告诉人已经达成和解,但检察官未给予「缓起诉」仍然提起公诉的案件。因此,不论是「微罪起诉」后,第一审判决无罪还「上诉到底」的检察官,还是「重罪不起诉」、「和解仍起诉」的检察官,笔者都曾经遭遇过,可见我国检察官对于案件是否「起诉」或「上诉」的标准,莫衷一是。

日前,江惠民检察总长在讨论浩鼎案的会议中曾表示,检察官不该「为了上诉而上诉」,最后对于前中研院院长翁启惠的第一审无罪判决不提起上诉,此项决定值得赞许!检察官身为公益代表人,应遵守《刑事诉讼法》第2条第1项规定的客观性义务,不可为了检察机关颜面或自身办案成绩的考量,罔顾证据不足仍执意上诉。

此种滥行上诉无异于在「赌」第二审法院的心证可能与第一审法院不同而改判有罪,不仅被告将继续遭受讼累,影响其家庭、工作等日常生活,甚至还要因此支出更多律师费用,严重侵害被告的人权,更让我国宝贵的司法资源,因为检察官的滥诉,而浪费在微罪甚至无罪的案件中,有失检察官身为公益代表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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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