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失灵的检评会 检察官谁来检察?
▲检察官评鉴委员会日后应更发挥应有的检察官评鉴效能,淘汰不适任的检察官,赢回低迷的司法公信力。(图/视觉中国)
近日检察官评鉴委员会(简称检评会)针对一位高雄检察署检察官当庭扣押刑事被告所选任之辩护律师的笔记,遭高雄律师公会请求评鉴的案件,令人遗憾的是,检评会竟然决议「不付评鉴」(请见新闻连结)。对此一结果,高雄律师公会随即发表声明,表示无法接受。同时,司改会也发表声明,批评检评会效能低,成立七年以来,所审理的56件评鉴,竟仅有19件成立评鉴,并对此次决议「不付评鉴」的结果也不以为然,显然无法有效监督检察官职权行使及行为,更无法淘汰不适任检察官。
上述案件涉及律师在侦查期间陪同刑事被告侦讯,此为《刑事诉讼法》赋与刑事被告选任辩护人陪同侦讯的权利。律师在陪同时坐在侦查庭抄录笔记,乃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必要行为;退庭后,为刑事被告撰拟「刑事答辩状」方能有所本。该案件的检察官竟以「抄录笔记太过详尽」,基于「侦查不公开」为由,而禁止律师继续抄录笔记,且将已抄录之笔记撕下后「扣押」。检察官这种职权行使及行为,显然于法无据,且侵害选任辩护人的辩护权。
据媒体报导,检评会决定「不付评鉴」的理由,认为「律师在场笔记,详记各笔记做贿款现金金额及时间等,会使有心人有勾串证据,证词之虞」,且「笔记已还给律师,已无碍为被告行使辩护权」。观其「不付评鉴」的理由非常牵强,且违背法理、情理,当然高雄律师公会及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会先后发表声明,表达异议。检评会的作为已让人民对司法改革的信心又受到斲伤。
按律师于侦查期间协助刑事被告,在侦查庭详细笔记乃克尽职责;辩护人原本也受「侦查不公开」之限制,检察官岂能自行臆测有串证、串供之虞,而将「已抄录之笔记内容」扣押,此一违法扣押行为竟能曲解为「无碍于律师之辩护权的行使」,相信在社会上应该是无法被大众所接受。检评会「不付评鉴」的评鉴结果,自然不足以昭公信!
律师是在野法曹,与检察官、法官各在职务上依法运作,是建立司法公正,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三大支柱,检察官切勿对认真行使职务的律师戴上有色眼镜,存有偏见且予以敌视,这将有害台湾的司法革新及人民对司法信心的提升。盼检评会日后能更发挥应有的检察官评鉴效能,这样才能使检察官维护《宪法》及法律保护的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执行检察职务,才符合保障人民权益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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