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 滥权检察官 刀殂下的鱼肉

检察官握有强制处分权,与人民基本权利切身相关,甚至对人权产生重大侵害。(图/视觉中国CFP)

近日报载,司法改革国是会议第三分组讨论「检察官滥权起诉」之议题,就起诉审查、再议及交付审判制度进行广泛讨论。会中决议,除了强化起诉审查制度,当检察官起诉之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时,法院得不通知补正即迳行驳回检察官之起诉外,也就不起诉处分之监督机制进行检讨,并认为现行之再议次数、上级检察官发回续行侦查、上级检察官命令起诉与法院之交付审判程序均有改善之必要。此外,就现行检察机关中欠缺明文化行政签结制度,也决议予以明文化,以取得明确法律授权并杜绝检察官之滥用。

本次会议之决议,凸显出检察机关长期受到社会诟病之滥权起诉问题,相当值得肯定!因为检察机关身为刑事司法的重要一环,再加上检察官握有强制处分权,与人民的基本权利切身相关,甚至有可能产生重大侵害,影响人民对于司法的观感信赖感,所以,在司法改革中,也不能忽视检察机关的相关制度。

笔者三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经验中,不乏因检察官滥权起诉而严重侵害当事人权利之案例举例言之,刑事告诉案件经地检署检察官侦查后,地检署检察官认被告罪嫌不足」而做出不起诉处分;告诉人不服声请再议,高检署检察官竟然认为不起诉处分中所援引之法院判决已经过时,不符合当前社会型态,为了让法院有表示意见机会,迳依《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2款规定,「命令」地检署检察官提起公诉。

从此一案例中,即可一窥检察机关的荒谬之处。首先,未实际进行侦查的高检署检察官,竟可在再议程序中,仅凭卷证资料即以一纸公文,命令实际在第一线进行侦查的地检署检察官提起公诉;其次,高检署检察官命令起诉之理由并非罪证明确,而是为了让法院有表示意见的机会,此举无异于将人民当作白老鼠,强迫人民进入刑事诉讼以换取法院的最新意见。此一案例不仅彰显出不起诉监督机制完全无法发挥功效,更让再议制度沦为检察机关滥权起诉之工具

除此之外,在再议制度中,检察机关基于侦查不公开之铁律,告诉人或被告之律师完全无法检阅卷证资料,再议制度如何发挥应有之功能?再者,纵使上级检察官发回下级检察官续行侦查,告诉人与被告也仅收到一纸「发回续侦」的书面通知,对于发回理由或侦查事项毫无所悉,选任辩护人又如何能够有效地进行举证或实质辩护?

检察机关一方面以强制处分权为矛,借此限制人民之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又以侦查不公开为盾,让社会大众无法探知检察机关之所做所为;再加上滥权起诉欠缺有效的监督机制,往往让人民负担讼累,造成社会大众对于检察机关之观感不佳,对于检察机关之处分亦难以信服。笔者谨以自身的执业经验,呼吁法务部正视上述检察机关的弊病并尽速检讨改进,以期保障人民之基本权利,并达到蔡总统大力推行司法改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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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