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圆没加辣而家暴!检察官:公权力介入,防堵家暴

肉圆恶爸公开道歉 。对此,有检察官认为,应多以公权力介入,防堵家暴案件。(图/记者陈丰德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新北市芦洲一名父亲,因小孩购买的肉圆没有加辣,竟对妻小施暴,引发喧然大波。有检察官PO文指出,过往常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然而近来家庭暴力事件频传,家庭暴力防治法经过历次的修法,不仅放宽家庭暴力的定义,更扩大了保护对象,家庭暴力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希望透过严密的法律规范,并且让公权力介入,担负以刑责,以吓止此类案件的一再发生。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常务理事桥头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徐弘儒指出,所谓「家庭暴力」,系指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精神经济上之骚扰、控制、胁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为,举凡伤害、恐吓、妨害自由等任何刑事处罚行为外,精神凌虐、骚扰、跟踪、强迫借贷、不当经济控制等均属之,保护对象除了夫妻父母子女以及一定家属亲属之间外,即使非属受暴者,目睹暴力意即看见或直接听闻家庭暴力之儿少或家庭成员亦会加以保护。

徐弘儒接着说,当不幸遇到「家庭暴力」时,除报警处理外,另可拨打「113」保护专线求助或向直辖巿、县巿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求助,并且可以透过警察机关、相关主管机关法院声请保护令,法院裁定核发「保护令」,会审酌案件情形加害人禁止为一定事项或令其遵守一定之义务,例如禁止再为家庭暴力行为;禁止骚扰、接触、跟踪、通话、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联络行为;命迁出住居所;命远离被害人一定之距离;参与加害人处遇计划等。

徐弘儒进一步解释,当加害人违反法院「保护令」所命内容时,则有违反「保护令罪」之刑事追诉处罚,并且当涉犯违反保护令或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罪嫌重大而有反复实施之虞时,亦列为羁押之法定原因法官认为有羁押之必要时得予以羁押。另外,自2016年2月4日起,遭受现有或曾有亲密关系之未同居伴侣施以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也纳入保护范围,亦即如果遇有社会新闻常报导的所谓「恐怖情人」,亦可以准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关于「保护令」的规定,向法院声请核发「保护令」。

徐弘儒最后呼吁,希望大家不要再认为「家庭暴力」是别人的家务事,而不愿意介入,其实,许多隐藏在社区的家暴案件非常需要民众协助发掘,透过你我建立家暴意识,不再隐忍纵容,一起努力建构预防暴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