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 性影像、同婚家庭納入保障
今天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今天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三读条文明定,为强化被害人性影像保护措施,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的相关保护措施为保护令类型,违者最重处新台币60万元。此次修法纳入同性婚姻亲属,扩大保护对象,凡经合法登记有婚姻关系配偶,适用家暴法。
民进党立委吴玉琴指出,本次修法有四大重要变革,第一是可透过申请民法保护令,要求删除或下架性影像。第二是落实婚姻平权,新法实施后扩大对同婚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第三是强化社会安全网,未来主管机关接获家暴通报后,需评估被害人需求,进而提供适当的处置,以确保保护不漏接。第四是被害人隐私保护再提升。
民进党立委洪申翰表示,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至今25年,期间台湾社会有很多改变,尤其是2019年实施同性伴侣成为合法配偶等,过去家暴法并无对未同住的同性配偶姻亲做保障,当事人被公婆、小叔等姻亲肢体暴力也无法申请保护令,本次修法将此漏洞补上,把未同住的同性配偶姻亲纳入家暴法范围。
三读条文增列,禁止相对人与其特定家庭成员,查阅被害人及受其暂时监护的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所得来源等资讯。此外,新增禁止相对人未经同意重制、散布、播送、交付或供人观览被害人的性影像,且得命相对人交付所持被害人性影像,必要时得命其删除,并得命相对人删除或命其向网路业者申请移除其已上传之被害人性影像。
三读条文指出,为强化亲密关系暴力被害人遭散布性影像案件移除、下架处理机制,增订网际网路业者知有被害人性影像,应先行限制浏览或移除与被害人性影像有关的网页资料;前述网页资料与散布行为人的个人资料及网路使用纪录资料,应保留180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机关调查。
三读条文扩大法院核发暂时保护令或紧急保护令范围,得依声请或依职权规定相对人对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之时间、地点及方式,必要时,并得禁止会面交往,禁止未经同意散布性影像等措施,也纳入核发暂时保护令或紧急保护令范围。
三读条文增订,家暴或违反保护令的被告,在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或释放等情况下,若违反法官或检察官附款禁止骚扰、接触、跟踪、通信或命令其远离相对人住居所、学校、工作场所等地之特定距离等应遵守条件,且有事实足认被告有反复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之虞者,检察官得声请预防性羁押,或法院得命羁押。
三读条文明定,当事人或被害人声请通常保护令变更或延长,修正为期满至法院裁定前,原保护令不失其效力,以有效维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避免空窗期。三读条文增订,教保服务人员为责任通报人员,执行职务时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应立即通报。
今天院会通过经审查会决议的5项附带决议,要求卫福部增订相关指引,供性影像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机关等,协助被害人取得私密性影像上传相关证据;法院可以请求提供移除私密性影像合理期限的建议,以核发适切可执行的保护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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