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防治法》第7次修法 性私密影像纳入保护令

立院社福及卫环委员会、司法委员会今天召开联席会议,审议《家暴防治法》修正草案,逐条审查完竣,提报院会讨论。(王家瑜摄)

《家庭暴力防治法》自民国87年立法,本会期第七度修法,修法重点包括纳入同性婚姻伴侣、性私密影像纳入保护令范围等。立法院社福及卫环委员会、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2)召开联席会议,逐条审查完竣,将提报院会讨论。

立院社福及卫环委员会、司法委员会今天召开联席会议,审议《家暴防治法》修正草案,全案共66条。召委邱泰源表示,本次修法重点在于完善被害人保护措施、强化再犯预防措施、保障同性婚姻权益。

本次修法针对第3条「家庭成员」扩大定义,为保障同性婚姻当事人及亲属权益,参照民法有关姻亲定义,增订第5款到第7款。另外民进党立委苏巧慧提案,家庭看护工24小时住在家庭中,应准用家暴防治法,这是对双方的保护。

但卫福部长薛瑞元指出,双方建立在雇佣关系上,而不是家暴防治法的血缘或姻亲关系,应由其他法律处理。劳动部则表示,雇主和看护如有人身侵害,会废止聘雇许可,并同意转换雇主,目前已有相关原则和处理流程,一旦有疑虑,采取先安置后调查。最后通过附带决议,家暴防治法公告修正后,卫福部、劳动部应研拟如何落实、强化家庭看护工保护,并提出报告。

本次修法重点之一是将性私密影像纳入保护令法规,第14条第13到15款包括:禁止未经被害人同意散布播送性影像、命相对人交付所持有的被害人性影像、删除或项网路平台申请移除已上传的性影像。如为未同居伴侣,根据第63条之1亦准用。

另外,苏巧慧提案增订「家庭暴力风险资讯揭露及咨询服务」专章,比照英国、加拿大、澳洲及纽西兰等国做法,订定「克莱尔法案」(Clare's Law),赋予亲密关系潜在被害人,询问及知晓家庭暴力纪录资讯的权力。

薛瑞元表示,该做法有利有弊,需要再评估,且相关资讯整合尚未到位,建议小规模试办。最后邱泰源宣布通过附带决议,卫福部应于1个月内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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