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勇敢声请保护令 拒绝家暴憾事再发生

▲当家庭成员被害人或是有亲密关系的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时,就可以向法院声请保护令。(图/123RF)

我们经常看到家庭暴力案件新闻,今天来谈谈《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简称《家暴法》)。

《家暴法》是因为民国82年间邓如雯夫案发生后,经过数年的研议,87年制订,期间历经多次修正,最后一次修正是在104年。所谓家庭暴力行为,是指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精神经济上之骚扰、控制、胁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为。家庭成员之范围,常见的是配偶、前配偶、现(曾)有同居关系、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及现(曾)为四亲等以内旁系血亲、旁系姻亲;104年时,增加范围扩及以上这些人的未成年子女。对于同居人之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使用暴力行为的话,以前是不能声请保护令,但新法修正后,未成年子女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都能声请保护令。

另外,在104年时,同时增定第63条之1,只要被害人是年满16岁之人,与加害人现有或曾有亲密关系却遭受加害人暴力对待时,被害人也可以向法院声请保护令。

保护令是《家暴法》很重要的一个保护项目,只要是属于家庭成员的被害人或是有亲密关系的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时,就可以向法院声请保护令。法院认为有家庭暴力之事实,且有必要时,就可以核发保护令。简而言之,保护令就是法院给一个命令,要加害人遵守。

保护令的命令内容有很多种,我们常说的禁止令、迁出令、远离令都是。例如禁止加害人再对被害人为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或禁止加害人再对被害人为骚扰、跟踪、通讯等行为,或命令加害人迁出被害人住居所,或命令加害人不得靠近被害人特定工作场所一定距离等,都是法院可以核发的命令。

保护令是在一定期间内有效存在的命令,紧急时(通常是被害人遭受到很严重侵害且必须很紧急保护时),法院会核发紧急或暂时保护令,之后就会定一个时间审理是否要发通常保护令,在法院决定要发或不发通常保护令前,紧急或暂时保护令是一直有效的。

通常保护令效期一次最长是两年,两年到了,被害人如果认为有继续受保护的必要,可以检具新的事证,向法院声请延长保护令的效期。而在保护令有效期间,只要加害人明知被害人有保护令还故意违反法院保护令的内容,就会构成违反保护令罪,如果期间内有多次违反保护令行为,只要被害人勇于报案,是可以由检察官向法院以加害人有再犯之虞声请羁押的。

保护令就像是一个防护罩,在有效期间内可以把被害人防护在防护罩内,万一加害人有侵害的行为,就可以用违反保护令罪制裁,甚至羁押一直再犯的加害人。即便俗话说「法不入家门」,但是《家暴法》的精神就是法律要管家务事。若你/妳不幸成为家暴被害人,除了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外,也要准备好证据向法院声请保护令,或者向检警提出告诉,以免憾事发生。(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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