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是假象

吴景钦

台湾又爆发馊水油事件民众要求重罚呼声再起,只是从这几年的几波修法来看,对食安问题所采取重刑政策,却存有诸多的障碍

台湾在经历塑化剂、毒淀粉假油、假米等事件后,立法院已逐步修法来加重刑责。而依现行食品卫生管理法第49条第1项,针对搀伪、假冒或违法添加未经许可之物,刑度已提高至五年以下,致与刑法诈欺罪相当,亦得并科八百万以下罚金。而若违法添加有害人体物质者,依同条第2项,不仅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得并科一千万元以下罚金。又若违法添加有毒物质致死或致重伤的结果加重犯,最高甚至可处以无期徒刑。而对法人及其代表人,亦采取两罚主义,即得科以相对应的十倍罚金,以期有效吓阻食品犯罪产生

只是基于法律不溯既往原则,每次的修法就只有亡羊补牢的意义,况且,所谓加重刑罚,真的算重吗,也有很大的问题在。如以不肖食品业者动辄百万、千万,甚至上亿的利润来说,目前食品卫生管理法的罚金上限,多仅为数千万的情况下,就显得不成比例。更惨的是,若食品犯罪被判有罪确定,基于一行为不二罚与刑事处罚优先原则,则原先卫生主管机关连续开罚,致可能动辄上亿的高额罚锾,也将一笔勾消,反使犯罪者因此享有暴利,致暴露出所谓重惩、重罚,恐只是一种假象

此外,食品危害事件乃须有上、中、下游厂商的连结,但这些中、下游厂商,即便为追求成本极小化,而有贪小便宜之心,却难称其有与上游厂商为犯意联络意图,致无以共同正犯论定。更扯的是,某些知名的食品企业,于事件爆发后,立即向上游业者提起民事求偿诉讼,以来证明自己的无辜,则这些企业体在牟得暴利之余,不仅无庸负担法律责任,更可能经由法院认证,让其由加害人变成被害人,实让人无言以对。

更值关注的是,当民众向这些食品大厂提起求偿诉讼时,不仅得面对当事人地位差,还得面临资讯不对等与举证的困境。尤其是在每次食安事件爆发后,卫生主管机关都火速公布这些违法添加物,不会对人体造成立即伤害的讯息。如此的作为实让人怀疑,主事者到底是为了人民健康,还是为卸责、抑或是只为食品大厂的声誉着想。更糟的是,此等的讯息公布,亦会被这些企业于诉讼上拿来作为无害的护身符,反使得消费者的求偿更陷困难。

也因此,对于此次馊水油事件,故须对厂商为最严厉的法律究责,但身为主管的卫生机关亦难辞其咎,不仅须由检察官开启渎职罪调查,人民更有权集体国家请求赔偿。若不如此,本次食品安全危机,肯定不会是最后一起事件。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