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宏/撤销假释制度之缺—轻罪重罚或不罚轻罪

▲撤销假释制度没有提供法官个案考量是否撤销假释的空间法制设计上显然是有问题的。(图/视觉中国)

刑法第78条第1项前段规定受刑人如果在假释期间故意犯罪,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时,则受刑人原来所受的假释,就会被撤销。也就是说,受刑人除了应该为了他另外所犯的刑事犯罪入监服刑外,对于本来因为假释而没有执行完的刑期,也应该继续执行

这样的规定看起来似乎是合理的,因为假释虽然免除了受刑人的部分刑罚,但免除的前提是受刑人在假释期间不能再故意犯罪。这样的制度设计,似乎是认为受刑人一旦在假释期间再故意犯罪,就表示受刑人对于过去所犯的罪行没有真正的悔悟,当然就不应该得到假释的机会;如此一来,就应该让再故意犯罪的受刑人,回到监所内,继续完成先前暂被免除的刑罚。

然而,将犯罪的成因导向「受刑人就是不知悔改」的推论太过简化受刑人犯罪的原因,忽略了犯罪的成因是多样的。曾经有事例是,受刑人假释出监无法顺利找到工作,无奈之下,只好协助朋友张贴色情广告贴纸换取报酬,而被撤销假释。对于这一类犯行轻微,而且犯罪的情状显可悯恕的情形下,刑法本来就在量刑时给予法官一定的酌量空间,但是在撤销假释时,却没有相对应的设计,一律只能选择撤销假释,而没有提供法官在个案上考量是否撤销假释的空间,法制设计上显然是有问题的。

这样的情形对长刑期的受刑人更是不合理。因为刑法第77条的规定,原则上服刑逾二分之一就有机会假释出狱,也就是说,因为假释而未执行的刑期,往往多达数年,如果以最长的有期徒刑30年来计算,受刑人未执行的刑期甚至会高达15年,倘若受刑人在假释期间因为一时失虑而犯了轻罪,而被判了3个月的有期徒刑,那等于因为这3个月的轻罪,而必须服刑15年3个月。

前一阵子就有媒体报导法官对于假释期间酒驾者判处免刑的新闻,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考量个案的情节轻微且只是偶发事件,但判处3个月实际上却等同于判处15年3个月,轻重明显失衡,因此法官选择了判处酒驾的假释受刑人免刑,让假释可以不用被撤销。

其实,这样的操作结果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样等同是认为假释受刑人在假释期间的犯罪可以某程度的被免责,但是因为撤销假释制度的缺失,导致法院必须「轻罪重罚」和「不罚轻罪」间做出选择,有法官会选择前者,当然也会有法官选择后者,但无论是前者或后者,都不会是全然正确的选择。

其实,假释制度的重点应该还是要让受刑人能够顺利的回到社会生活。被假释出狱的受刑人,都是经过矫正机关认为已真心悔悟,且在监所内表现良好,而适合提前结束刑罚,回到社会的人,如果因为触犯轻微的罪行,就无条件地撤销假释,不但让受刑人在监所内及假释后努力复归社会的心血白费,受刑人也将因此再度与社会隔离,这显然不符现代刑罚所想要达成的效果

目前刑法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过度简化了受刑人在假释期间再为犯罪的原因,以至于法院无法实质地检视受刑人是否真的有再入监执行的必要,也让法院陷入「撤也不是,不撤也不是」的困境。刑法再不为适当的调整,不只让受刑人觉得不公,也是陷法官们于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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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宏,义谦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法律扶助基金会台北分会会长,台北律师公会常务理事司法改革委员会主任委员刑辩工作坊交互诘问课程讲师台湾刑事辩护律师协会官网http://twcdaa.org。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