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宏/拿走路边纸箱遭起诉 有罪就要罚?

检察官对于被告的轻微犯行,并不是非起诉不可,可对被告为职权不起诉,不追究其微小犯行。(图/视觉中国)

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媒体报导有人因极度轻微的犯罪情状而被检察官起诉,像是有人因为拿别人放在路边纸箱、拆除绑在电线杆上的铁丝、不符合购买敬老资格的人购买敬老票搭车、随手取用商家挂在门外塑胶袋⋯⋯。然而,这样的新闻除了让人感受到检察官对于诉追犯罪、维护正义的强烈坚持外,也总会让人觉得,检察官对于如此轻微的犯行,动用国家资源严厉追究,是否真有其必要?难道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运用,非强将人民入罪不可?

其实,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检察官对于被告的轻微犯行,并不是非起诉不可,检察官可以对被告为缓起诉的处分,也就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先不起诉被告,除非被告有违反条件或再为犯罪,否则就当作是对被告不起诉了。检察官在综合审酌个案的一切情状后,如果认为被告所造成的损害极其微小,不至于破坏或影响社会生活的正常运作,直接对被告为职权不起诉,不追究被告的微小犯行。

然而,检察官决定是否对被告缓起诉或职权不起诉的实务操作上,除了个案本身的轻微性外,还要求被告必须没有前科且承认犯罪,更必须要取得被害人同意。只有在这些条件全部被满足的情况下,检察官才能运用缓起诉或职权不起诉。

这样的制度设计及运作结果,自然会造成检察官偏好选择直接起诉被告的结果,如果很不幸的,又遇到不愿探究案件背后成因,只以被告是否违犯刑法规范为起诉标准的检察官,被告纵然有再多的苦处客观上有再多值得同情情形,也只能到法庭上向法官诉说,承受司法程序对他所产生的各种损害及不利益。

刑罚是国家对人民最为严厉的处罚,因此在学理上都认为,刑罚的使用应该要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一旦决定要使用,也要选择对人民损害最小、效果最大的刑罚种类。这样的思考方向,除了是对于刑罚运用的理解外,更应该落实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上,让法官或检察官等权力掌握者,可以有充分的空间可以选择或运用最合宜的刑罚,甚至是不使用刑罚。就这点来说,目前《刑事诉讼法》对于职权不起诉及缓起诉的设计就过于严格,造成检察官运用上的困难,让刑罚使用的最后手段无法被充分达成。

除此之外,检察官在从事犯罪诉追的工作时,也应该在决定是否起诉被告时,考量是否已经达到一定要以刑罚来处罚被告不可的程度,如果可以只是透过训诫被告或使被告赔偿被害人损害的方式,就能够回复被告犯行对于社会所产生的不当影响,那么起诉被告似乎就不再有其必要,检察官就应该选择缓起诉或职权不起诉。

其实,在很多轻微犯行的背后,都隐藏着值得令人深思或同情的故事脉络,这些故事和脉络是从事司法实务者,都应该、也必须在下决定前获得的讯息,只有充分了解被告行为的背后故事,才能正确使用或不使用刑罚。只专注于被告当下行为是否构成特定犯罪的司法实务工作者,永远都只会看到被告违反法令时的情形,对被告的理解也就只会是一个犯罪者,而不是一个活生生的人;没有前后脉络的结果,当然也就无法正确的适用刑罚,也无法真正理解,刑罚最后手段性的真正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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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宏,义谦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法律扶助基金会台北分会会长,台北律师公会常务理事及司法改革委员会主任委员刑辩工作坊交互诘问课程讲师台湾刑事辩护律师协会官网http://twcdaa.org。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