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宏/【遭冤诉以死明志】寛容大肚的职务法庭

陈建国不堪被诉而自杀的弹劾案中,公惩会针对承办员警做出休职一年的处分职务法庭却针对检察官未确实发现监视录影画面不同提供合理化理由,不予惩戒。(图/视觉中国CFP)

职务法庭是依《法官法》第47条第1项规定司法院设置的专业法庭,由5位具备实任法官10年以上资历的法官,共同负责审理法官及检察官惩戒等涉及身分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案件;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下称公惩会)则是掌管公务员违法失职等惩戒案件的国家机关,其组成主要也是由资深法官所组成。简单来说,目前关于公务员惩戒的法制,将法官及检察官与其他公务员区隔,法官及检察官由职务法庭审理,其他公务员则是由公惩会负责,不过,无论是职务法庭或公惩会,主要都是由资深法官组成并为审理。

这样子的制度设计,在同时涉及法官及检察官与其他公务员的案件中,正好可以比对审判者对于法官及检察官与其他公务员惩戒的态度,是否有所差异

监察院在2017年就陈建国遭控窃取全家超商游戏点数卡,不堪被诉而自杀的案件,弹劾承办检察官詹骐玮及员警粘峻硕二人。承办检察官及员警因身分上的不同,检察官詹骐玮在监察院提起弹劾后,案件转由职务法庭进行审理,以决定是否对其进行惩戒,而员警粘峻硕则由公惩会负责审理惩戒事宜。

公惩会在2017年8月对于员警粘峻硕的部分,认为其确有违失,且情节重大,因此做出休职1年的处分。但就检察官詹骐玮的部分,职务法庭认为其虽有疏失,但情节非属重大,因此在2019年的6月,对詹骐玮做出不予惩戒的判决。

同样都是陈建国案件的承办人员,员警是负责协助检察官的辅助人员,检察官则是最终审查全部证据资料,决定是否起诉陈建国的人,检察官詹骐玮在审查员警粘峻硕所移送的全部证据资料及进行相关侦查后,决定接受员警的移送内容,并起诉陈建国。然而,面对同一案件的承办,为何员警被惩戒,而检察官却没事?

其实,陈建国案最主要的症结点在于,检察官及员警对于案发当时窃嫌于全家超商的监视录影画面,与陈建国在案发当时,人在另一家统一超商的监视录影画面的比对判断。

职务法庭的判断是,无论是全家超商或是统一超商,画面中的窃嫌与陈建国都有戴鸭舌帽深色眼镜及穿着长裤,虽然颜色及图案不同,但可能是监视录影画面光线角度不同所造成的差异,因此,不认为检察官詹骐玮有何违失。但职务法庭同时又指出,陈建国在画面中是穿鞋子,窃嫌则是穿夹脚拖,不过检察官詹骐玮没有注意到这部分的差异,虽然有疏失,但情节并不重大。

相对地,针对此点,公惩会则是认为,监视器虽未清楚拍到窃嫌脸部,然而窃嫌与案发时统一超商录影画面中陈建国的衣着头发等特征明显不同,陈建国穿短袖上衣牛仔裤,头发是平头且白发苍苍,而全家便利商店拍到的窃嫌身穿土黄色夹克,所戴鸭舌帽后缘有露出较茂密的黑色头发。

比较职务法庭和公惩会的判断,公惩会着重的是,统一超商与全家超商监视画面中陈建国与窃嫌的不同,进而认为这样的不同,承办人员未发现,是显然有违失的。但是职务法庭着重的,则是统一超商与全家超商监视画面中陈建国与窃嫌的相同之处,进而认为因为有这些相同之处,所以认为承办检察官没有违失。

同样都是由法官所组成的审判机关,公惩会和职务法庭判断事情的角度却是截然不同,公惩会看到的,是两个监视画面所呈现的内容是不同的,职司追诉任务的员警,应当是要能够注意到二者的不同,承办员警没有注意到不同之处,就是违失。但是,职务法庭虽然也有看到两个监视画面的不同,但却是从两个画面的相同处出发,认为检察官没有发现不同也无可厚非,顶多是小疏失而已,所以认定检察官并没有重大违失,当然也不需要惩戒。

观察公惩会和职务法庭在这个案子的判决逻辑,前者着重于承办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没有违背应尽的义务及法令的规定,但后者则是提供检察官未确实发现监视录影画面不同的合理化理由。比较后不难发现,职务法庭对于检察官是寛容的,职务法庭的判决对于检察官没能尽到其注意义务这件事,提供了合理化的理由,但是公惩会却没有要为员警找理由的意思,也确实惩戒了员警。

相同情节,不同标准,不同判断,法官们对谁比较好,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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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宏,义谦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法律扶助基金会台北分会会长,台北律师公会常务理事及司法改革委员会主任委员刑辩工作坊交互诘问课程讲师。台湾刑事辩护律师协会官网http://twcdaa.org。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