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患多重疾病无能力受审 遭控洗钱案北院裁定停审
前总统陈水扁因罹患多重疾病随时有生命危险,在入监服刑多年后现已保外就医,而他仍在台北地方法院审理中的洗钱案,经其律师向法院声请停审后,台北地院13日认定他已因疾病,影响其言语、认知、理解能力,在法律上属于监护宣告状态,而无法为有效之诉讼行为,应于被告能到庭前停止审判。
▲前总统陈水扁因罹多重疾病随时有生命危险,审理中的洗钱案北院今裁定停审。(图/资料照)
陈水扁是在入监服刑后,又因陈敏薰买官金钱流向吴淑珍哥哥帐户,遭检方以违反洗钱制法起诉,审理过程中其律师以陈水扁因患有疾病致语言障碍、失智、口吃、尿失禁、重度忧郁、妄想症状、自杀意念等症状,且有认知功能、记忆能力均缺损,表达能力下降等情形,病况严重,甚至具有生命危险,短期内不堪到庭应讯为由,具状声请停止审判。
台北地院今日针对扁声请停审声请发出新闻稿指出,审酌长庚医院、台中荣总所开诊断证明书、医疗鉴定报告,认均系由专业医师作成,衡情应无刻意偏袒或诬陷被告而虚伪造假之理,应属信而有征,又互核上开诊断证明书、医疗鉴定报告之诊疗结果尚属一致,综上,足认被告已因疾病,影响其言语、认知、理解能力,在法律上属于监护宣告状态,而无法为有效之诉讼行为,已无能力接受法庭审问,且依被告之身体状况,亦有生命或健康上难以预测之风险,故其诉讼能力显然已有欠缺,且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法律上原因,依刑事诉讼法第294条第2项规定,自应于被告能到庭前停止审判。
又本案之审判,虽因停止审判而暂时停止进行,惟于被告身心状态,依其治疗及复原情形回复至前开停止审判原因消失时,本院将撤销本裁定,续行审判,被告本于诉讼主体之地位,亦得随时向本院提出继续审判之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