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团伙租赁酒店9间客房组织卖淫 3天获利2.9万余元

(原标题西安团伙租赁酒店9间客房组织卖淫 3天获利2.9万余元)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9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长安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镇**村**组**号)。

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依法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犯组织卖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初,被告人郑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均已另案提起公诉)为谋取利益,预谋组织妇女进行有偿性交易的卖淫活动,三人商定好各自的具体分工,及对卖淫组织的非法获利按比例进行分成。

由被告人郑某某安排、聚集卖淫妇女、招揽嫖客张某甲租赁酒店房间为卖淫妇女提供性交易场所、并协助收取嫖客的嫖资;张某乙寻找相关人员,打点外围关系,提供安全保障,防止该卖淫组织被公安机关查处。

2019年3月18日,张某甲在本市门外宏信花园2号楼2单元泰元酒店的17、18楼分别租赁1701、1702、1703等9间客房作为卖淫的场所。

其又通过网络招聘了张某丙(已另案提起公诉)到该卖淫场所,负责接送嫖客和望风

张某乙介绍李某某(已另案提起公诉)到该卖淫场,负责接送嫖客和望风,并通过网络与张某甲、李某某联系,传递望风消息

被告人郑某某招聘胡某某(已另案提起公诉)到该卖淫场,将胡某某拉进一名为“南门”的聊天群(经查:该群内的成员主要为在该场所进行性交易的卖淫妇女),让其负责接待嫖客、带卖淫妇女让嫖客挑选;又通过网络招聘了宋某某(已另案提起公诉),负责接送嫖客和望风。

其还设立一名为“劳斯莱斯售后服务部”的群,与张某甲、胡某某、宋某某、张某丙、李某某等人交流、传递卖淫活动相关图片、信息

案发,被告人郑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宋某某、张某丙、李某某等人共组织安排、协助组织安排张某丁、闫某某、同某某、万某某、赵某某、雷某某、郭某某等七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

2019年3月20日22时30分许,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长安路派出所民警在本市碑林区南门外宏信国际花园2号楼2单元17层,将正在进行卖淫活动的张某某、同某某、闫某某等3名卖淫妇女及李某甲、姜某某、李某乙等3名嫖娼人员抓获,同时将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宋某某、张某丙、李某某等六人抓获。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长安路派出所的投案

经查:该卖淫组织通过上述卖淫活动非法获利2.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指认笔录照片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提取笔录;

6.聊天记录

7.同案犯供述

8.证人证言

9.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0.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共同预谋设立固定场,组织多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