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宏/【后丰大桥案】可疑的证词却成有罪判决关键

▲2002年发生的后丰大桥女老师桥案男友王淇政(左2)与友人洪世纬(右2)于2019年底再审宣判无罪 。(图/记者白珈阳摄)

2002年12月7日,陈姓女子自台中后丰大桥坠桥身亡,案件台中地检署检察官侦查后,认为罪嫌不足,在2004年9月对王淇政和洪世纬二人做出不起诉处分。本来应该到此为止的案件,因为在2005年1月间有证人做出了不同于过往的证述,检察官转而起诉王淇政和洪世纬,也开启两人后来长达十年的冤狱人生

案件之所以有如此重大的转折,正是因为在事发两年后,有证人变更了他原来的说法,转而做出不利于王淇政和洪世纬的供述。至于证人说法以外的事证则没有任何的变化,一样没有其他可以认定两人犯案证据存在。也就是说,本来被认为是罪嫌不足的案件,因为一个证人更改了他本来的证词,就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结果,由此恰恰可以看出证人供述在法官或检察官心中重量

但是,证人的供述如果没有其他的具体事证支持,其实是一种非常不可靠的证据类型。证人的供述会因为动机目的有所差异,先不谈恶意说谎,如果证人主观上认为或怀疑法庭上的被告实际犯罪者,他的证述难免往不利于被告的方向进行,或者是提供被告可能是实际犯罪者的想像给法官或检察官。

除了证人主观上的动机或目的外,证人说词是否可信,也会因为证人的知觉、记忆陈述能力而有所影响

所谓的知觉,就是证人就其见闻的感受,因为每个人对于外界的感受和观察能力不同,因此,即便是相同的事物,不同的人可能就会有不同的观察结果。举例来说,同样的一台汽车,有的人可能会认为是白色,有的人可能会认为是银色,但是车色可能就会影响事实认定的关键因素。

关于记忆的部分就比较容易理解了。通常做证的时间点都会距离事发后一定的时间,时间就会考验人的记忆能力,不是每个人都能够长时间记得事发时所见闻到的所有事实,但是,无论是审判程序或是侦查程序,期望每个人都能够记得每一件事,以至于证人必须在司法程序中,就其无法记忆的事项做证,法官或检察官甚至可能将这些证人因为无法记忆所推测、随意回答,或迎合询问者所提出来的证述,做为认定被告是否有罪的依据。

陈述能力则是指每个人能否顺利、完整的将心中想法表达出来,让其他人可以确实接收并了解其内容。每个人的人生经验、学经历背景和临场反应都不相同,基于这些不同,每个人在说话时所使用的词汇讲话逻辑结构、表达的方式与程度,对外界所产生的效果都会不同。有些人自认为讲的很清楚,但听的人未必能够真的理解;有时候讲的人讲的不明不白,但听的人却自以为听的很明白。

正因为人的供述有上面谈到的不确定性,因此,单凭证人的说法就做出判断,其实是非常危险的,也是难以确认真相的。也因为如此,人的供述不应该在事实的判断上承载过多的重量,也就是说,人的供述应该只是辅助的性质,只有在其他客观事证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够用以辅助认定事实,而不是反过来以人的供述做为认定事实的核心

后丰大桥案所彰显的正是司法实务上,以证人供述为核心的判断结构;证人前后不一的说法,导致法官和检察官对于王淇政和洪世纬两人有没有犯罪,做出截然不同的认定,殊不知,案件中存在着多项与证人证词相左的客观证据。过去的判决就因为执著于证人的供述,而忽略了其他客观上都足以推翻该名证人证述的证据。

以人的供述做为认定事实核心的审理方式,往往赋与人的供述过多的证据价值。由于人的供述存在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无法、也不应该单独做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人的供述应该只能用以辅佐其他客观证据,没有客观证据支持的供述,在法庭上不应该是有任何的价值或份量。只着重证人供述的结果,往往就是产出冤错案件的关键。

好文推荐

林俊宏/专家证人交互诘问 不要再有下个黄慧夫

林俊宏/【狱政人权】从「非人」转为「人」的累进处遇制度

林俊宏/无期限、没责任的羁押替代手段,有了就好?

●林俊宏,义谦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法律扶助基金会台北分会会长,台北律师公会常务理事及司法改革委员会主任委员刑辩工作坊交互诘问课程讲师。台湾刑事辩护律师协会官网http://twcdaa.org。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