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帮被告打官司就是脱罪?律师的界线在哪里?

最近小灯泡案件当事人发出声明,期待社会司法能够因为此案而变得更好。不禁让我想到前阵子新闻被告律师舆论当作「帮助犯罪者」,或是批评他「没有道德」。身为律师,面对这样的评论让我觉得同样受创,舆论对律师的工作有所误解,律师的工作并不是违法辩护,而且辩护也有它的极限所在。

律师的工作不是违法辩护

有些人可能觉得,帮犯罪的人(被告)一定是替他脱罪、湮灭证据、隐瞒事实,不然要怎么辩护?

辩护律师的工作,依照法律伦理规范是「在不作假情况下,为当事人提供所有可能的权利」,例如:律师不可以用不正当的方法取得证据,如威胁、利诱(律师伦理规范第16条);律师不可以伪造证据、教唆伪证(律师伦理规范第23条、刑法165条);律师应依法尽力维护当事人之合法权益(律师伦理规范第26条)。

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也必须维护被告自己本来就有的权利,例如「不自证己罪原则」,律师不能主动代替被告,去证明「被告有犯罪」这件事。

至于违法辩护,例如律师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各种文件,发现其中有一项如果被检察官发现了,绝对会被定罪,因此叫当事人「处理」掉这份文件;或是律师知道当事人还有其他共犯,因此撰写了一份「共笔」,叫每个共犯依照律师的说法来串供。这些已经涉及伪证与灭证,不仅是律师伦理问题,更是刑法的问题,因此属于违法辩护。

近期重大刑案舆论诟病「为什么每个被告都有病」?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3条,当事人或辩护人可以声请调查证据,请法院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鉴定,这是当事人的权利。只要对案件厘清有帮助,法官就可以准许当事人的声请。因此,声请鉴定是一个合法的手段

我们来假设你犯了一个罪好了,你会想请下面哪一种律师?

1.律师跟你做案件咨询的过程中,认为你对谈与举止中有怪异之处,怀疑你可能有精神疾病而不自知。律师觉得,如果让你就这样受到正常的判刑并不公平,因此在诉讼策略中,主动替你声请「鉴定」,确认你是不是有精神疾病,以争取减免刑责的空间。

2.律师虽然怀疑你有精神疾病,但你自己没有主动提出这个事实,律师就没跟你说可以向法院声请鉴定这个选项,最后也确实没有进行鉴定。

3.律师怀疑你有精神疾病,你自己也提过自己精神不正常,但律师认为你罪刑重大,应该严惩重判,因此不告诉你可以声请鉴定,也故意不提出鉴定声请。

你作为被告的时候,如果也会希望律师提供你最全面的建议、提出每一种可能性,那么为什么角色对调,你就希望被告不能受到合理的辩护呢?

律师要有道德,但工作与道德无关

有一种比喻我满喜欢的:医生不论来者是谁,他还是会尽他的力救治眼前的病人。如果医生的比喻有人能接受,为什么律师就不会被接受?律师可以有原则、有道德或有坚持,但受任以后就应该尽力替当事人辩护。

我觉得绝大多数人在看待重大刑案的时候,都已经把案件的事实定型了,媒体怎么报就相信事实是怎样。但没有人能从上帝视角去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即便是审判的法官都未必能了解事情的全貌了,更何况是媒体、律师或是一般人呢?

现在的舆论到最后好像都不在意事实是什么,只在意「自己相信的」,这个不只是律师的骂名,更充斥在政治、社会的各个角落……。如果你觉得某律师是违法辩护,那么你可以尝试将事证提交给律师公会检警机关,请他们进行惩戒、刑事追诉。如果律师是合法的辩护,希望你借此了解到律师工作的本质,不要再对律师有所误解。(本文转载自律师谈吉他粉丝页)

▼为小灯泡案被告王景玉(左)辩护的律师黄致豪(右)被舆论当作「帮助犯罪者」,但辩护律师是在不作假的情况下,为当事人提供所有可能的权利。(图/资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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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原文刊载于律师谈吉他粉丝页及LAWPARTNER。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