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拿人钱财归还就好?告不告不是当事人说了算
▲侵占他人钱财属于非告诉乃论之罪,不是当事人不追究就可以算了,要不要提告,由检察官决定。(图/视觉中国CFP)
编按:日前有人在连锁回转寿司店用餐时,不小心将5万元现金遗留在店内,最后现金却不翼而飞,请店家帮忙调阅监视器后发现,被下一组的4名年轻人拿走。(新闻参照:寿司店捡5万开溜红了!同事护航被呛爆 男大生吓坏还钱GG)
媒体报导中提到,「当事人已经报案,希望拾走金钱的人能够归还,奉劝他们不要为这几万块钱背上前科」。看起来好像是说,只要愿意归还,当事人不追究,这些涉嫌侵占的人就可以没事了。但是,最后要不要提告,要不要把犯嫌送进法院审判,可能不由得当事人说了算。因为此类案件属于非告诉乃论之罪。
社会中出现犯罪的时候,国家中的检察官与警察有义务要去调查、追诉。但犯罪那么多种,颠覆国家是罪,赌博也是一种罪,不是每个罪都一样坏,如果用同样的力气去追究,是用牛刀杀鸡。
另一方面,有些罪比较涉及私人关系,而对于社会秩序没什么影响,例如通奸罪,如果当事人不愿追究,也不需要多花力气去调查、起诉。
因此,法律设计上会把所有的罪分成两类:「告诉乃论」与「非告诉乃论」。告诉乃论之罪,检察官还是可以调查,但必须当事人提起告诉,之后才能审判;至于非告诉乃论,就算当事人没有提起告诉,只要检警起诉,法官也能审判。因此,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当事人选择原谅,检察官就一定不会起诉、法官就不会审判的。
在这个案件中,检察官才有最终决定权。以这个案件来讲,可能的犯罪是刑法第335条侵占罪,这条罪是属于「非告诉乃论」,不管当事人报案时有没有说:「我要提告!」只要检察官之后找到了这几名涉嫌侵占的年轻人,就可以自主决定要不要起诉。就算年轻人愿意归还,当事人愿意原谅,也只是一个考量因素,或许检察官会因此认为知错能改而无须起诉,但不是检察官就「必须」做出不起诉处分。
哪些罪是告诉乃论?哪些是非告诉乃论?法条会写,「第几条到第几条之罪,须告诉乃论」,有写的就是,没写的就属于非告诉乃论。基本上,我国刑法只要跟钱财有关的犯罪,几乎都是非告诉乃论,也就是不需要当事人提告,检察官可以自行起诉。从这一点来看,我国的立法态度是认为财产犯罪属于比较严重的犯罪。
但这也衍伸出一些值得思考的地方:财产虽重要,但有重要到这种程度吗?财产犯罪通常涉及的是私人之间的纷争,例如窃盗、侵占最明显,这些罪犯如果抓到了,也愿意与被害人和解、道歉,那其实没有再起诉的需要。现况是让检察官来做这种轻罪起诉与否的决定,但这样适不适合?有没有加重检察官的负担?有没有忽略当事人的意愿?
最后小提醒,提起告诉是有时限的,记得要知悉犯人的6个月内向检警提起,超过了就不能告了!(本文转载自律师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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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原文刊载于律师谈吉他粉丝页。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