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真人版《长腿叔叔》就算为小孩好也恐犯和诱罪
▲唆使未成年者离家出走,即便是为了孩子好,也可能触犯和诱罪。(图/CFP)
不知道大家看过《长腿叔叔》的故事吗?内容是一个善心人士赞助小女孩念书。但如果不仅仅是赞助金钱,甚至进一步提供住宿,或是唆使、帮助未成年人离家出走,会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去年在日本就发生一桩离奇真人版《长腿叔叔》事件引发讨论。一名男子利用网路涉嫌诱拐两名未成年跷家少女,并提供她们伙食、住处,也能自由上网及用手机,也可以自由进出,但他唯一的要求,是要少女好好学习房地产知识。这个新闻一出,大家正反评价不一,更有人表示:「他不仅提供了读书环境、供应三餐,还顺便帮忙未来的就业辅导,根本是『长腿叔叔』的存在。」
另一个例子是发生在台湾。有对夫妻离婚后,把女儿的亲权(俗称的监护权)归属给母亲,但父亲为了孩子的教育,没经过母亲同意,就把女儿带到美国去就学并取得绿卡。后来前妻到美国要带回女儿,并对丈夫提告涉及略诱罪(依法律贵定,16岁以下者就算是自愿也算是略诱)。
脱离家庭要怎么判断?
依照刑法第240条规定:「和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督权之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样的规定下,前面两个例子在我国的确有可能会成立和诱或略诱罪。而是否成立的重点在和诱罪中规定的「脱离家庭」要怎么判断?
法院见解认为,必须要有「使被诱人脱离家庭之意思」才会成立犯罪。然而,和诱罪经常发生在离家出走的案例中,常见出自于被诱人自己的意思。那「自愿」离家,是不是就不会成立和诱罪呢?这时还要判断和诱人是给予其什么程度的协助。
举例而言,如果被诱人出于自己的意思离家出走,借住在男女朋友家,而这时候男女朋友只是没有积极反对、也没有阻止被诱人跟家庭联络的话,那法院认为不会构成和诱罪。但如果给予帮助,譬如帮忙介绍工作、劝说附和,或是提供协助而让被诱人放弃回归家庭,那么法院认为就构成和诱罪(高等法院107年上诉字第3702号、106 年上诉字第 1045 号刑事判决)。
和诱罪的反思
其实,和诱罪是出自于大清新刑律,考量当时的时空背景为了避免被迫签字为奴、人口贩卖而订定的法规,然而现在这项罪名大部分处罚的对象,已经跟当时立法时大不相同,需要重新思考不合时宜、条文内容太过阳春的问题。
而一开始提到的爸爸把小孩带到美国就学的案例,目前审理的法官也已经停止诉讼程序,声请大法官解释,就让我们期待后续的发展吧!(本文转载自律师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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