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真人版《长腿叔叔》就算为小孩好也恐犯和诱罪

▲唆使未成年者离家出走,即便是为了孩子好,也可能触犯和诱罪。(图/CFP)

不知道大家看过《长腿叔叔》的故事吗?内容是一个善心人士赞助小女孩念书。但如果不仅仅是赞助金钱,甚至进一步提供住宿,或是唆使、帮助未成年人离家出走,会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去年在日本就发生一桩离奇真人版《长腿叔叔》事件引发讨论。一名男子利用网路涉嫌诱拐两名未成年跷家少女,并提供她们伙食住处,也能自由上网及用手机,也可以自由进出,但他唯一的要求,是要少女好好学习房地产知识。这个新闻一出,大家正反评价不一,更有人表示:「他不仅提供了读书环境供应三餐,还顺便帮忙未来的就业辅导,根本是『长腿叔叔』的存在。」

另一个例子是发生在台湾。有对夫妻离婚后,把女儿亲权(俗称的监护权)归属给母亲,但父亲为了孩子的教育,没经过母亲同意,就把女儿带到美国去就学并取得绿卡。后来前妻到美国要带回女儿,并对丈夫提告涉及略诱罪(依法律贵定,16岁以下者就算是自愿也算是略诱)。

脱离家庭要怎么判断?

依照刑法第240条规定:「和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督权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样的规定下,前面两个例子在我国的确有可能会成立和诱或略诱罪。而是否成立的重点在和诱罪中规定的「脱离家庭」要怎么判断?

法院见解认为,必须要有「使被诱人脱离家庭之意思」才会成立犯罪。然而,和诱罪经常发生在离家出走的案例中,常见出自于被诱人自己的意思。那「自愿」离家,是不是就不会成立和诱罪呢?这时还要判断和诱人是给予其什么程度的协助。

举例而言,如果被诱人出于自己的意思离家出走,借住在男女朋友家,而这时候男女朋友只是没有积极反对、也没有阻止被诱人跟家庭联络的话,那法院认为不会构成和诱罪。但如果给予帮助,譬如帮忙介绍工作、劝说附和,或是提供协助而让被诱人放弃回归家庭,那么法院认为就构成和诱罪(高等法院107年上诉字第3702号、106 年上诉字第 1045 号刑事判决)。

和诱罪的反思

其实,和诱罪是出自于大清新刑律考量当时的时空背景为了避免被迫签字为奴、人口贩卖而订定的法规,然而现在这项罪名大部分处罚的对象,已经跟当时立法时大不相同,需要重新思考不合时宜、条文内容太过阳春问题

而一开始提到的爸爸小孩带到美国就学的案例,目前审理法官也已经停止诉讼程序,声请大法官解释,就让我们期待后续的发展吧!(本文转载自律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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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