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自打脸来还清白 翁启惠:致上诚挚的谢意

中研院院长翁启惠感谢监察院还他清白。(本报资料照片

监察院重新调查浩鼎案,并认定中央研究院前院长翁启惠无涉及不法,引发争论。翁启惠今晚发表声明说,他一向坚持当年的起诉、弹劾、及公惩会因此做出申诫,都是基于错误事实,且已严重伤害我的名誉。对于监察院重新检视后还他清白,他致上诚挚的谢意。

浩鼎案爆发后,监察院在2017年通过翁启惠的弹劾案,公惩会并在2019年判决认定翁有未,依法据实申报财产、未揭露可能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情事两违失,判翁申诫。不过监察院现在重新调查,并认定翁无财产申报不实,也无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法,可说是打脸自己。

对此,翁启惠发表声明如下:

最近媒体报导我向监察院陈情之事,为免误解,谨再说明如下。

首先,如我一向所坚持,当年的起诉、弹劾、及公惩会因此做出申诫,都是基于错误事实,且已严重伤害我的名誉。而此次监察院在收到我的陈情后,愿意依据弹劾后所发生的新事实及新证据,重新检视整个事实,并提出详尽的结论厘清事实,还我清白,我在此致上诚挚的谢意。

容我再次简述此次陈情的缘由:

一、先前个人遭遇司法事件时,在法院审判前即受到监察院以九大缺失提起弹劾,但随着法院判决无罪确定后,主要仅有「是否财产申报不实,因而违反利益冲突规定?」在司法程序后尚未厘清。

二、之后公惩会记我申诫,理由是「不实申报财产,因而违反利益冲突规定」。然而在嗣后的程序中,上届及这届监察院分别于2019年及 2020年经过诉愿委员会详查,确认我没有不实申报财产。此外,这两届监察院嗣后于2019年及 2020年主动进行的独立调查中,也认定我并无违反利益冲突规定,中研院也从未认定我有违背任何规定。前述事实均已证明我没有「不实申报财产,因而造成利益冲突」的任何行为。

三、之后我整理前述资料向公惩会提出再审,讵料在监察院向公惩会提出的回复及公惩会开庭时的陈述,竟无视前述诉愿会的议决及监察院自行调查报告内容,继续基于错误事实指摘我违反规定,这让我在再审中不能获得公平对待,也是我此次陈情的主要原因。而监察院此次结论同意「诉愿之决定确定后,就其事件有拘束各关系机关效力」之原则应该被适用,亦即监察院对外(包括对公惩会)不得再做不同的陈述,这也证明了我的陈情是有道理的。

作为一个因冤枉而受到弹劾、且在嗣后程序中受到不公平对待的人民,我是合法的提起陈情。虽然,我对于监察院应利用何种程序重新审视已经调查过的案件,并不了解,也无从评论,但监察院在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形下,愿意重新审视过往案件,我个人认为是值得鼓励及肯定的,这也才符合设立监察院及人权立国宗旨

此外,也有媒体报导,说法院判决认定我有行政违失,这更是极大的误解。该判决是指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行政违失,并非审判范围,应由权责机关处理,而监察院现今作出公正的事实报告,也确认我并无行政违失。此一事实,证明了现在部分提出评论的人,对于事情的没有正确了解,甚至以立场代替事实,令人遗憾。

最后我郑重呼吁,期盼社会舆论对事件起初不明就里的基础内容有正确的认知,并能在此事件吸取经验,避免类似不幸的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