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酒后「牵」车也算酒驾?

新闻报导(请见新闻连结),林男吃完姜母鸭后要将机车牵往停车格,路上被拦停,拒绝酒测还被开单。这个新闻可以切成三个问题来看:1.牵车算不算「驾驶」?「酒牵」跟「酒驾」一样吗?2.不想酒测可不可以拒测?3.警察有没有义务回答人民的问题?

首先,牵车算不算「驾驶」?别说人力牵车了,像是「坐在车上吹冷气」、「滑行驾车」、「遇检停车」,到底算不算「驾驶」,到底能不能罚?这其实都是跟酒驾有关所产生过的争议

怎样算驾驶行为?我国法院大概可以分成两类判决:不启动派、启动派。

不启动派 的判决认为,所谓的驾驶,就是让交通工具可以在路上移动的行为,即便引擎没有启动,只要有转动方向盘或是煞车,就构成驾驶行为。像是下坡时关闭引擎滑行,或是驾驶中熄火让车子惯性移动,虽然没有启动引擎但仍可操控移动车辆,这就算是驾驶。假如这个时候有喝酒、被酒精影响,就算酒驾。(参考新北地院105年交字386号行政判决与高等法院105年交上易字第288号、台中高等法院98年交上易字第161号刑事判决

而启动派的判决则认为,驾驶行为是指「汽机发动引擎行驶」,或是引擎已发动、保持随时可控的状态,这时候才有处罚的必要。因此,如果引擎未发动、用人力牵车,就不算驾驶,就不构成酒驾。(参考花莲地院101年度交字第6号、新北地院101年度交字第60号行政判决)

以我看到的判决资料来说,不启动派的判决比较多,因此,就算你是用人力牵车、引擎未发动,去打诉讼也满有可能会败诉的。

法院的逻辑是「最大程度保护人民」,无论如何,喝了酒就是「连车都不要碰」,避免发生各种奇葩车祸案件(像是被酒后滑行车撞到,这真的很难发生)。但我是觉得这样太过严格,像是前面所指的吃了姜母鸭后去牵动机车,说真的并不会有一般酒驾超速、无法注意路况危险性,但就怕牵车者喝酒后头晕而自己摔伤。用酒驾去罚手动牵车者,其实有点失当。

再者,不想酒测者可不可以拒测?拒测的起手式,基本上是看「有无危害/有无危害可能性」。警察拦停必须遵守《警察职权行使法》第8条,只能拦停「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在没有危害/危害可能性的情况下,拦停是违法行政处分,人民可以拒绝。

但以酒驾来说,即便你已经停车开始步行,警察还是可以拦你下来进行酒测。过去曾发生一个案子,某人酒驾后将车子停在停车格,准备去搭捷运,但在前往捷运的过程中被拦下来进行酒测。他主张自己没有在驾驶中,警察酒测违法。但法院认为,不论人民是故意规避酒测,或是真的暂停驾驶,只要警察有确认先前有饮酒并且驾车的事实,停车后仍可进行酒测。(参考桃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58号行政判决)

▲无论如何,喝了酒就是「连车都不要碰」,以免酒驾争议。(图/视觉中国)

如果新闻的事实是像这个桃园的判决,那么警察拦停可能也合理。虽然当事人正在牵车途中,如果他先前如果有在驾驶,并且被认定有危害或是饮酒,那么牵车中拦停似乎还是合法的。

最后,警察有没有义务回答人民的问题?警察其实是要履行一些「告知义务」的。依照《警察职权行使法》第4条,警察行使职权时应该告知事由,根据警政署「取缔酒后驾车作业程序」中,警察进行酒测应该先询问当事人是否有饮用酒类类似物(以及间隔时间),作为提供等待时间或漱口的判断,酒测结束也应该告知检测结果,如果人民不服结果也应告知并委婉说明。

最重要的是告知「拒测」的法律效果。如果警察没有告知拒测的效果就开单,人民是可以去打诉讼请求撤销罚单的。像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交上字第95号行政判决,提出了法官释字第699号理由书,就判监理所败诉,因为该案的警察在开出拒测罚单以前,没有善尽拒测效果(罚锾、吊销驾照)的告知义务。

我猜警察说自己没有回答义务,应该是针对「牵车算不算驾驶」的部分,这一点也许他说的对,毕竟这是个法律问题,可能要留待法院才能解决。但我是觉得口气真的不太好,毕竟开罚的人是他,拿出「牵车算驾驶」的函释、判决或是指导原则来给被开罚的人看,都比「有事去跟法官说」来得好。(本文转载自律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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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原文刊载于律师谈吉他粉丝页及LAWPARTNER。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