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外遇仅告第三者 纵容另一半出轨告不成通奸

刑法通奸罪处罚身体出轨的配偶,如果配偶愿意原谅另一半,法律上也会一并免除他受到刑法追诉。(图/视觉中国CFP)

几天前跟朋友聊天,讲到一个满有趣的问题:「你愿不愿意让另一半单独跟他的前任伴侣同住一个礼拜?」

有趣的地方是,我以为答案只有一个(怎么可能愿意!),没想到大家的想法都不太一样。

不愿意的理由,其实就是直觉地认为住一起一定有问题、会乱搞,怎么可能放心,好像一答应就会出事,变相同意另一半去拈花惹草。

但也有听到愿意的想法,觉得另一半条件有点好,如果他要乱搞,平常多的是时间机会,要担心根本担心不完,而且前任就是有问题才分开,应该很难有新鲜感兴趣了。

不过不讨论观感问题,单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如果在这样想法下的同意,然后对方乱来,不见得你就会因为同意而无法主张配偶权益

刑法有通奸罪,以处罚身体出轨的配偶,这个大家都知道。你可能不知道的是,如果配偶愿意原谅另一半,法律上也会一并免除他受到刑法追诉、处罚。刑法245条规定,若配偶愿意「纵容」(事前)、「宥恕」(事后)另一半的通奸行为,就不得告诉(不能找检察官来起诉通奸的配偶)。

事前同意自己的夫、妻,与他的前任伴侣出游、同住,会不会构成上面规定的「纵容」,之后出事时让自己不能去告呢?从目前的法院见解来看,应该是不容易的。

所谓的纵容或宥恕,实务见解认为必须心中要有「真意」,也就是你真的知道通奸行为存在,也愿意原谅,并且需要把这个真意表达于外在,用明示或暗示也行,总之必须让人知道,那才构成纵容、宥恕。如果只是因为各种原因(不管是生活考量经济考量等),选择隐忍、沉默而暂不提告,都不算数

因此,如果事前并不知道有通奸行为发生,只知道配偶将与他人出游而同意,不会构成通奸罪的纵容,事后发现的话还是可以去提告。

但如果知道对方就是要去「极乐之旅」,例如换妻或换夫俱乐部(不要说我骗人,去查判决真的查的到这种社团)仍给予同意,那就会成立事前的纵容,之后就不能再提告了。

至于话该怎么说,才会/不会成立纵容,这可能要看个案。在一个判决里,夫妻貌合神离已久,妻子早已与情人离家同居一阵子,两人僵持无法协商离婚,某日夫传讯息告诉对方「你自己去跟XXX过生活,从此我们互不干涉」。法官因此决定,这位先生已构成事前的纵容,不能再来法院告他的妻子。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话不要乱说,傲不要乱骄。(本文转载自律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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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原文刊载于律师谈吉他粉丝页。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