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吸毒缓起诉是谁爆的料?说好的侦查不公开呢?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侦查不公开」,希望任何侦查中的案件都不要在「侦查终结」(包含起诉、不起诉与缓起诉)以前泄漏消息,一方面避免打草惊蛇,一方面也是保障案件相关人(包含被害人嫌疑人被告)的名誉、隐私与安全,毕竟在侦查结束以前、判决出炉以前,有罪或无罪都还不知道。

普悠玛翻覆事件中,有些新闻爆料「普悠玛驾驶在今年因毒品案件被判缓起诉」,这一点让我很讶异。如果你有看过台湾地检署的网站,会发现有一个页面是「侦查终结公告栏」,显示地检署结了几个案。例如士林地检署107年10月26日公告里有写「治股,107年毒侦字第2087号,案由毒品防制条例,由汐止分局移送,被告陈○江,侦结要旨:缓起诉处分代表检察官办完了一个由汐止分局移送的毒品案,并给予缓起诉处分。

虽然地检署会公告侦查终结的情形,但绝对不会给告诉你是办谁,基于保障个人资料姓名都会做遮掩,除非你是案件非常相关的人士或是告诉人,才有可能从时间、案由或处分去「推测」是谁。

毒品案件那么多,姓尤的人又那么多,在短短几天内应该不太可能用人工去过滤、推测某一次地检公告的缓起诉就是该名司机,那我就好奇了:到底是谁爆料司机正在缓起诉期间?

查了一下热门新闻,虽然有很多间媒体爆料毒品缓起诉,但大多都只有写「有媒体报导」(总之就是互抄),但有两间提到是「检察官」泄漏消息的,分别是最早发布新闻的《自由时报》(当天上午5点发布,号称独家,内容提及「检警查出,尤……今年2月因施用二级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曾被台北地检署处缓起诉」),以及《苹果即时》(当日中午发布,具体指明是「北检」查出),紧接着行政院在当日上午证实这项消息的真实性

这些缓起诉资料应该只有法院、检警的资讯系统里面才看的到,让人合理怀疑,这些资讯真的如媒体爆料是来自地检署。那么说好的侦查不公开去哪里了呢?

侦查不公开虽然有例外,但依据法务部公布的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第9条,只有「犯罪事实明确」、「逃狱或通缉犯」、「有告知民众防范必要」、「需要民众指认、协助搜查或悬赏」、「澄清不实媒体报导」等情况,才能适度公开。普悠玛司机有缓起诉记录,跟上述例外都不符合,那么公开的人士是从何居心呢?

其次,施用毒品的纪录值得合理怀疑,但这一点可直接透过验尿来查证,大可以等到查证完毕再一起公布;而根据行政院的发言,检验已经开始,只是结果尚未出炉,那么为什么要在结果出炉前就先公布司机的缓起诉记录?这样的行为,很有可能足以导致舆论倾向司机对肇事有所责任,那泄漏消息就是在带风向

▲谁泄漏普悠玛司机有吸毒被缓起诉记录,目的可能是为了导致舆论倾向司机的肇事责任,那么说好的侦查不公开呢?(图/记者游芳男摄)

到目前为止,这个事件中唯一有看到在遵循「侦查不公开」的,似乎只有宜兰地检署的主任检察官。可惜的是,当民间团体也提出了侦查不公开的质疑,却没看到其他地检署出来澄清「并无泄漏缓起诉记录」,反而是证实消息的行政院出来自清,说没有违反侦查不公开。

行政院的说法是,缓起诉表示侦结,就没有侦查不公开的问题(侦查不公开只适用于侦查中的案子),而且缓起诉与本案也无关,行政院也只是转述事实。说真的,如果没有关系,那为什么要提?为什么要澄清?更何况缓起诉与本案的当事人相同,真的完全无关吗?

当然,依照法律以及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侦查不公开的规范对象是检、警、律师或其他侦查人员,以身分上来说,行政院根本就不需要遵守侦查不公开。但以行政院身分向法务部调查,再将法务部提供的资料公开出来,这样本来能遵守侦查不公开的,通通被公开出去,侦查不公开还有意义吗?

每次有重大社会案件发生,就是对「侦查不公开」的一次大挑战。检警泄漏,媒体再互抄,一道色香味俱全的风向就完成了,之后就看谁会被风吹倒。这次是运气好,行政院出来澄清、民情站在司机这边,如果下一次不是普悠玛案件,被泄漏各种前科、缓起诉记录的嫌疑人,还有办法在舆论压力存活吗?(本文转载自律师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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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原文刊载于律师谈吉他粉丝页及LAWPARTNER。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