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个资法》保护 薪水是不能说的秘密

薪水也属于个人资料得一种,受到《个资法》的保护,因此前任公司不能任意把你的薪水说出去。(图/视觉中国CFP)

薪水到底是不是一种个人资料,而可以跟别人主张「我不想说」呢?

个人资料的定义在《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简称《个资法》)的第2条规定,列举了各种护照指纹病例基因等等比较具体的个人资料,但「薪资」这一件事并不在举例范围里,那么是不是同一条规定的「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就有不同的解释空间

法务部今年7月的一个行政函释,倒是大方的肯定「自然人薪资、收入或所得等资料,应属该法所定个人资料」,填补了法律空白

因此,你的薪资证明、薪水明细等资料,就会受到《个资法》的保护,你对自己的个人资料享有掌控权,你可以根据该法向滥行利用资者进行法律上的请求与主张。

实务上会有一种情况,是各公司之间会彼此交换离职者的薪资内容

也许你在前一个工作待不下去,决定另觅新天地。找到了新的工作以后,与新主管面试甚欢,更加肯定自己想要待在新的公司。没想到,真的要谈具体的工作契约时,才发现对方对你的所有来历、前工作状况,甚至是薪资资料都掌握得一清二楚,好像被X光扫视过一般赤裸。

若根据法务部的见解,前公司在未经你同意的情况下,把你的薪水、薪资证明擅自传送给新公司,就很有可能违反《个资法》,你可以尝试依据《个资法》第19条,请求公司停止如此利用你的个人资料(也有可能直接请求删除,不过这部分要注意《劳动基准法》第7条,雇主依法有一定的留存资料义务)。

至于你能不能主动跟新公司说你自己的先前待遇

由于薪资是你的个人资料,若你愿意公开,那当然是你的合法权利。只不过,要提醒你得注意与先前公司的契约内容,有无约定「薪资的保密义务」。部分工作会要求员工纵使在离职后,也不能把前公司的工作内容、薪资公开出去,以确保原公司利益。实务上,也有判决涉及员工违反薪资的保密义务而被先前的公司提告。因此,事前先阅读清楚契约是相当重要的。

上一份工作的待遇对有些人来说是筹码,借以跟新公司争取更好的福利,但有些人也认为这是自己的秘密,不希望单凭薪资而认定实力职位。《个资法》就是要保障这样的选择权,你可以有各种考量,因此而决定「要」或「不要」。在你表达你的意愿以前,没有人可以替你决定。(本文转载自律师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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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原文刊载于律师谈吉他粉丝页。以上言论代表本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