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幼犬未绝育遭罚 《动保法》是保护动物或惩罚饲主

▲《动物保护法》是为了尊重生命与保护动物,如果绝育手术会带来动物的生命或健康疑虑,就不应该急着实施。(图/记者李毓康摄)

今天我们要来说一个好心收养流浪狗,却被裁罚31万8000元的故事

先生在去年6月19号的时候收编了一只流浪母狗妞妞),但带回家后,才发现妞妞其实已经怀孕。8月4号,妞妞生下7只小狗,其中两只刚出生的小狗由另外两位好心人士分别收养,妞妞及剩下的5只小狗由方先生一家继续照顾。

10月25日,小狗刚出生不到三个月,基隆市动物防疫所的人员到方先生家查访,查访隔天就发函给他说,如果不在11月9日以前完成宠物登记、注射狂犬病疫苗及完成绝育,就要依《动物保护法》及《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的规定总计裁罚49万8千元。

方先生看到函文吓了一大跳,赶紧请女儿联络行政院农委会了解状况,接洽的承办人员表示这个函文有问题,会协助方先生联系基隆市动物保护防疫所。隔日,防疫所人员跟方先生表示,不用理会这个函文。11月6日,防疫所人员再次到方先生家中,帮6只狗注射晶片办理宠物登记并施打狂犬病疫苗。

方先生从新闻报导得知,其他县市动保处实施的免费宠物绝育服务曾经发生状况,爱犬心切的他,拒绝防疫所提供的免费绝育服务,并在12月6日将妞妞带至台大良一动物医院实施绝育手术。兽医师告知,5只幼犬太小,不适合进行绝育手术,否则手术风险高,亦可能造成小狗发育不全等健康问题,因此方先生不愿强行将小狗绝育,等日后小狗性成熟后再进行。但方先生深怕受到裁罚,因此偕同兽医师致电防疫所人员说明未将小狗绝育的原因。

没想到在今年3月,方先生收到基隆市政府的函文,以其未登记、未绝育为由,裁处31万8千元的高额罚锾。方先生不服气,向市政府提起诉愿。市府表示,当初登门执行宠物登记,是发现方先生违法在先,才当场植晶片、办登记;而开罚时,小狗已经性成熟得以绝育,市府曾提供动物防疫所免费绝育方案却遭拒,因此开罚合情合理

这样的说法,让方先生不能接受。首先,根据农委会的宠物登记管理办法,饲主办理登记的法定期限是「宠物出生后4个月内」,防疫所人员登门拜访时,小狗还未满4个月,怎么能说是违法在先?

第二,方先生带妞妞去绝育时曾询问兽医师,得知幼犬并不能在出生后立刻绝育,日后会有发育不全与感染等问题,兽医师不愿对未满8个月至1岁的小狗实施绝育手术;而市府开罚的时候,小狗也才将近7个月大。

最后,方先生拒绝市府的免费绝育方案,是基于媒体网路上对于防疫所绝育的负面新闻,如果他也愿意自费带小狗进行绝育手术,为何能当作开罚的理由

你说我怎么知道得这么清楚?因为这是本所承接的案件。《动物保护法》要求特定宠物的饲主应该为宠物绝育,立意良善,但《动物保护法》并没有规定绝育该在何时完成。

《动物保护法》是为了尊重生命与保护动物,如果绝育手术会带来动物的生命或健康疑虑,就不应该急着实施。市府的角度是希望繁殖的风险越低越好,但饲主的角度是希望绝育的风险越低越好,两者都是出于爱护动物立场,如果就差那么1、2个月(或是更多),为什么需要急着开罚高达30万元的罚锾,惩罚善意收留流浪动物的饲主呢?而事实上,方先生在小狗绝育前为了避免繁殖的状况发生,也是采取分笼饲养的管理方式。

让人更难过的是,媒体在这个事件中报错了三件事情:

1.违反天性所以不结扎:自始至终,方先生都是因兽医师及网路资讯表示稚龄小狗不适合结扎,才推迟绝育手术之时间,他从来都没有表示过「结扎违反天性」。如果真的这么认为,何必在去年12月带着妞妞去绝育?

2.放任母狗生下7只幼犬:妞妞是一只流浪狗,方先生在6月19日收养牠后,才知道牠怀孕了,8月4日生下了7只小狗。难不成要扼杀幼犬于腹中,才不叫放任吗?

3.仅安排一只幼犬结扎:兽医师已表示1岁前后绝育较佳,谁会在小狗4、5个月的时候,就跟兽医师预约6个月以后的手术时间呢?绝育不是在办喜宴,你不需要在一年以前或半年以前就去预约场地。别忘了,方先生带妞妞去绝育时,剩下的5只小狗根本还不到绝育的适龄时间。

为什么要污蔑善意照顾流浪动物的饲主,媒体在报导前进行查证很难吗?当事人律师在案件中的努力,都比不过案件外媒体的风向与批评,如果社会已经将方先生贴上「不良饲主」的标签,即便最后胜诉了,又如何呢?(本文转载自律师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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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