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目击动保案勇于作证 不再有动物悲歌

▲碰到动保案件目击者最重要的是在调查程序法庭程序中担任证人,将犯案者绳之以法。(图/Pixabay)

碰到动保案件,很多人都不知道该怎么做。例如在目击当下,究竟是该找动保处或是报警,就让人陷入迟疑。而在找到权责机关之后,自己究竟还能做什么,也是一个疑问。

你可能会直接联想到「动保处」,这个是没错的。基本上,与动物保护有关的案件,主管机关是各地的政府,例如违法饲养、贩卖或捕猎,都有行政处罚的责任,因此发现重大动保案件时,联络动保单位来处理是可以的。

然而,如果是重大动保案件,例如涉及动物的重伤、杀害,依照《动保法》第25条属于刑事责任,此时「警察机关」就有介入的权限,因此你也可以选择报警处理,通报内容越详细越好,「时间」、「地点」、「犯案者(如果已知)」「事发经过(如果已知)」及「动物状况」等,都是不可少的资讯

实务上也不乏警察拒绝处理或拒绝搜证的情况,也许是难以判断是否为人为,甚至是单纯的行政怠惰都有可能。如果碰到这种情况,除了连络动保处、警察机关外,也可以向各地的动物保护团体联系,请动保处协助向权责机关提出处理的要求,也许会更有力,例如:动保法律互助、Taiwan SPCA(台湾防止虐待动物协会)。

目击者可做或不要做什么?

一般的目击者没有能力去调查、处理重大动保案件,因此找权责机关来处理是较合适的,但目击者其实可以协助维持现状,例如为了厘清死因,千万不要搬动或掩埋动物的尸体,等待权责单位进行验尸与调查。此外,目击者最重要的工作是「当证人」,在调查程序或法庭程序中担任证人,协助政府追究责任,将犯案者绳之以法。

在此提醒的是,不要优先联络各地的环保局等清洁单位,因为重大动保案件的调查并不是他们的权责,他们只能协助善后清理,将动物尸体当成废弃物处理,则证据可能都将灭失,案件就没办法成案进行调查及追究责任。

作证流程效果

作证并不是什么可怕的事,其实就只是把当天的所见所闻呈现出来而已。如果重大动保案件成案(例如警察已经受理、检察官也认为有犯罪嫌疑),可能就会传唤证人来调查、讯问。最基本的询问内容是人别讯问,包含你的基本资料,但这不是要找你的碴,而是避免找错人讯问,接下来才会进入到案情的询问,例如何时何地看到案发、有无注意到其他事情等。

询问可能会发生数次,例如警察机关先请你到警察局去帮忙作笔录;案件送至检方时,会再麻烦你到地检署作一次更详细的问答;如果犯案者被起诉,也许法官会再传讯你来作证。会发生几次不一定,但只能说至少会问一次,毕竟你可能是唯一的目击者。

作证在动保案件中是一个很重要的事情,因为许多动保案件的发生,附近可能没有监视器或其他客观证据来证明犯案者的行径,唯一有的只有目击者的证词,这时作证就会变成能否将犯案者绳之以法的唯一途径(类似案例可参考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106年度简字第1309号、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105年度简字第7810号,这些案例除了动物的现场照片以外,只有靠自白与证词就定罪)。

假如犯案者要找你碴,质问你为什么要作证,你可以告诉他,作证是人民义务;假如对方有激进的举动,请直接联络警察机关,不要有任何犹豫。其实不少当事人都有看到案发的情况,但是基于对程序的不了解,可能不知道当下可以怎么介入,或是对于作证感到抗拒。协助作笔录或出庭确实是有点麻烦,但你的一个举动,可能将伤害动物的犯案者绳之以法,避免同样的不幸再发生。(本文转载自律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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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