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魔保全」当年未押才再犯案?北院声明澄清:无证据证明有再犯

▲有「保全界李宗瑞」之称专门诱拐少女的罗嫌。(图/CTWANT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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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质疑因为「保全界李宗瑞」罗育祥另涉2个性侵少女案,法院未裁定羁押,才造成罗男机会继续对高雄市14岁少女略诱犯罪,对此,台北地院今天(2日)下午发布声明澄清,承审法官接手罗的2个性侵「前案」时裁定具保停押,当时的检察官并没有反对,直至16个月后才主张罗应该羁押,希望外界基于事实评论,以免发生误解。

北院声明指出,被告罗育祥是涉犯《刑法》第222条第1项第4款及《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3项,对少女以药剂为加重强制性罪嫌经检察官侦结起诉,台北地院分案108年度侵诉字第6号案件审理,受命法官于2019年1月9日讯问后,审酌被告并无任何前科且对于犯行均坦承不讳,认并无羁押之必要而予具保停止羁押并命限制住居,被告及检察官就此强制处分裁定均未表示不服,亦无提起抗告报导称检察官不服交保裁定,与事实不符。

北院表示,2019年1月9日罗男交保后,公诉检察官于2020年5月,已经交保超过1年4个月之后审理时,始以书面建请羁押被告,以被告犯案动机心存报复,事后并未就医,亦无悔意,认被告有反复实施同一犯罪之虞等情,建请羁押被告等语。

本案审判长开庭时即就此部分请检察官及辩护人表示意见,检察官表示无其他意见,被告及辩护人则抗辩:案发后,被告已经失业不再具有保全业经理身分且限制住居,客观无法再以相同方式犯案,且检察官对于有再犯之虞部分纯属臆测,并证据佐证等语,否认本案有羁押之必要。

审判长听取两造意见后,审酌:(1)被告并无前科。(2)被告自交保后已经超过1年4个月时间均遵期到庭进行诉讼程序,并未违反强制处分。(3)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补偿被害人。(4)对于犯行亦均坦承不讳并未卸责。(5)此外,亦无其他证据可证明有再犯之虞等因素,因而认定不构成羁押要件

北院强调,本案审判长当庭谕知禁止被告直接与被害人或其家属联系,亦不得再做如本案类似或不当行为,若有违反此部分行为将依法羁押。因此,本案羁押之处理已考虑当时存在之各项客观事实,始认定并无再犯之虞,报导评论称未考虑再犯之虞,应属误会

北院表示,关于本案羁押与否之决定,虽属可受公评事项,惟仍期盼各界在评述时,能有充足之资讯,确认基本事实后,再予以评论,避免评述与事实不符,引起民众对于法院产生不必要之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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