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老狗未绝育遭罚8.3万 饲主失业不懂法规获判撤罚

动保处表示,饲主未定期施打疫苗者,依《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规定处3万元至15万元罚锾;未植晶片办理宠物记者,亦需依法处以罚锾。(图/动保处资料照)

记者杨淑媛/桃园报导

桃园市一名黄姓男子,饲养一只17岁的老狗,遭人检举未给老狗进行绝育、及施打狂犬病疫苗等措施,遭到动保处裁罚8万3千元,黄姓饲主不服,主张不知法规,要求撤销。法院认为,黄虽有过失但行为无任何利益,加上犬只已死亡,未绝育、未打疫苗也不会再生损害,且动保处有裁量瑕疵、违反比例原则,判准撤销原处分

桃园市动保处在2017年7月,接获检举指称,黄所饲养的一只黄色混种犬,未进行绝育、及施打狂犬病疫苗等措施,动保处派员到黄男家中,看到犬只后,陆续通知黄限期内提出宠物登记、植入晶片绝育证明,以及狂犬病疫苗注射证明等,但黄均未回复,动保处事后各依法裁罚他5万元、3万元、3000元罚锾。

黄某不服,提出行政诉讼表示,他养的黄狗已经17岁,在狗狗算是高龄,并于去年7月30日死亡埋葬,而且想说狗龄已老,才没有替牠打晶片。黄某表示,政府行政法规繁杂,经常变动,对于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须注射狂犬病疫苗,及动保法须提出宠物绝育证明等相关规范现实上他只是一个小老百姓,该些法规根本「无从知悉」。

黄某认为,动保处显然未审酌行政罚法第8条规定,即因系不了解法规致违反行政法上义务,另外他原任职公司倒闭,目前只能领政府失业救助金补助,一共遭罚8万3000元是一大负担,请求撤销处分。

动保处表示,未定期施打疫苗者依《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规定处3万元至15万元罚锾;未植晶片办理宠物登记者,亦需依法处以罚锾。动保处给黄某通知书都有合法送达,犬只确实未绝育、注射疫苗,且黄也不能提出爱犬的就医或死亡火化、埋葬相关证明,认定裁处并无违误。法院依动保处提出资料,认定黄确实违反动保法、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事项,而且就算非故意,也难认无过失。

有关黄提出行政罚法第8条,并主张自己不懂法律,法院认为,有鉴于行政秩序罚法规范所欲禁止、诫命行为内容极为繁复,人民未必完全知悉,因此依全案情节事证,黄主张不知法规,欠缺违法性认识,亦缺乏可归责性;且该案是特殊个案,黄虽有过失但行为无任何利益,加上犬只已死亡,未绝育、打疫苗也不会再生损害,另动保处也坦言,当时确未考虑到黄的经济能力,法院认为有裁量瑕疵、违反比例原则,判准撤销原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