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三钦/新五四运动 宁可选择守护大学自治原则

▲各地学生参与「新五四运动静座。(图/记者李毓康摄)

台大校长聘任案演变成政治事件,愈演愈烈,双方各执一词,民众心情既烦又乱,理不出个头绪。任何案件即使是政治效应如此高的拔管案,都可寻得法律理路主政者在决断时,应把法理分析摆在政治判断之前,或至少把法理作为政治判断的底线。

卡管案究竟是「大学自治被无限上纲」、「以大学自治遮盖不法」;或者是「政府以合法性监督之名、行干预大学自治之实」?在教育部公开驳回管中闵聘任案一周以来,随着资讯日益清晰,提供吾人耙梳的基础。

首先,回头检视教育部驳回台大提报校长当选人时所发布新闻稿,被列为驳回理由者有三:「遴委会委员及被推荐人有经济法律上重大利益未回避的适法疑虑」;「明显有违背学术诚信规范」;「遴委会亦未遵守其自订之各阶段遴选基本准则」。

先前喧腾一时的「违法兼职大陆教职」以及「未主动充分揭露兼任企业独立董事」这二点并未列入驳回理由中。令人惊讶的是,这几天媒体所聚焦的争点─「管中闵在台大尚未发出同意函前,便先担任独立董事及相关委员会职务,是否违法?」这点并未列为前述新闻稿理由;但事后教育部长受访时的陈述,反而成为各方论战焦点,甚至连金管会主委科技部部长也在国会质询时就此表示意见。如果这点也列为理由,则共计有4点驳回理由。

笔者检视这4点驳回理由的争点与对立观点。关于利益回避方面,也就是台湾大哥大副董事长蔡明兴作为遴选委员,与当时兼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的管中闵有利益关联,蔡明兴应回避而未回避,而独立董事(并进而担任薪酬委员会委员)与副董事长之间是否有利益关联、而不得存在遴选委员与被遴选人间之关系?担任遴选委员之副董事长并因而必须回避?有不同之见解。持肯定说者认为,同时具备薪酬委员会委员之独立董事得决定董事薪资,因而具有利益关联;持反对说者则认为,「独立」董事之设立用意在于找到与经营者无密切联系之外部人士,对于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因而「副董事长」与「独立董事」间无利益关联,无须回避。何况,教育部其后就此修法使未来有明确申报义务,但该规定不溯及既往。

有关学术诚信规范,这点教育部并未明确举证论述。依据媒体报导,此一指控是针对管中闵列为共同作者的一篇研讨会论文,疑似抄袭第一作者陈建良所指导学生之硕士论文;但该学生之硕士论文曾引用陈建良与管中闵之手稿。这点是否构成抄袭,依然有不同见解。主张抄袭说者认为,陈建良、管中闵固然是该硕士论文所引用手稿之作者;但既然经过整理、参采其他资料、重新呈现即属于新的著作。研讨会论文直接纳入这个整理的段落,未加引注,便构成抄袭。但陈建良教授指出,这篇研讨会论文的主要架构,他曾在其他研讨会发表过,是他所原创无误。

有关遴委会违反自订之各阶段遴选基本准则,教育部至今似乎并未详细说明,究竟台大校长遴选委员会系于哪一阶段违反何项原则,笔者无从评论。

有关未经校方正式同意前,即先行担任独立董事,这点是近日各方讨论的焦点。教育部认为,台大之正式同意公文系于10月发出;但管中闵却于6月即提前上任,程序违法。反对此说者认为,此乃目前普遍的弹性作法,有许多相似案例。甚至台大校方发布声明指出,此种权宜的溯及核准乃是加速行政程序的通例

分析看来,教育部此次驳回台大校长聘任案的法理与事实依据,似乎不尽充分。新闻稿内容简略到只有结论而缺乏详细事实与论据分析,且教育部至今仍未对于所列举的三点瑕疵提出正式论据,反而集中火力于「未经同意违法先行兼职」,这已经显示出教育部先前所言,并非建立在周延充分的论据上,仍处在随时调整因应的状态。

▲大学生参与「新五四运动」烛光晚会静坐。(图/记者李毓康摄)

问题是所谓的「同意前先行出任」这点于纯粹就法理而言,固然有瑕疵,但若审视校园运作实务,即可知情况似乎并非如此,存在颇多的类似案例,甚至连部长吴茂昆过去在东华大学校长任内的兼职都有事后报准情形。更何况,教育部在驳回后,迄未发出正式驳回聘任公文,究竟教育部决定的正式论据为何,所附理由是否充分,外界仍未明白。

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是珍贵的,也是敏感脆弱的。大学理当是政治力的禁地,我们从过去的负面经验(例如1972年的台大哲学系事件)中一路走来,好不容易逐渐有了成果,应予珍惜。如果不是有重大明显的违法瑕疵(例如当年台师大校长资格不符案),以任何形式的公权力介入大学校园内部事务,就难脱政治力干预的质疑。基于这样的认知,即使是检警机关要进入大学办案,也通常都会先知会校方,以示尊重,这是一种公权力尊重大学自治的谦抑态度。想不到,检警单位都能做到;反而是最高教育主管机关对于大学自治显露出轻忽的态度。

笔者认为,台大校长任命案的争议双方,没有哪一方得以毫无法理瑕疵地全面胜出。但如上所述,遴选管中闵为台大校长当选人的决定背后之违法瑕疵相对地较轻微、且不明确;而在这样的情况下由教育部以驳回聘任的方式介入校长人选决定,此对于大学自治的干预,已然对于我国社会的共同信念,造成重大冲击。「大学自治」是神圣、重大而不可侵犯的共同价值,教育部不能讲清楚的违法瑕疵,即便部分属实,也因轻微、不明确,而毫不足以作为排除大学自治的事由。依据法益衡量理论,于前述情形中有疑问时,应宁可选择守护较重要的大学自治原则。

最后,笔者深深祈愿,朝野双方能发挥理性与智慧,让本案能早日落幕。尤其政府部门,盼能察纳雅言,体察民心法理,让全案峰回路转,和平落幕。若果真如此,则是我国高等教育之大幸,政府必能及时赢得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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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三钦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以上为个人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88 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