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贸协议有严重瑕疵? 陈怡洁:立法院须追责任
亲民党立委陈怡洁25日表示,依两岸关人民关系条例规定,服贸协议签署依法应由经济部会同陆委会办理,但陆委会在过程中仅被动由经济部告知,功能角色几乎消失,这种政府行政程序出现严重瑕疵,是否「有权力者怠忽职权、无权力者僭越职权」,立法院必须追究行政责任。
立法院朝野党团今日协商后决定,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本文,应经立法院逐条审查、逐项表决;服务贸易协议特定承诺表,也应逐条审查、逐项表决,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决,非经立法院实质审查通过,不得启动生效条款。
陈怡洁指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四条之二有明文规定,「协议内容具有专门性、技术性,以各该主管机关订定为宜者,得经行政院同意,由其会同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办理。」
陈怡洁说,两岸服贸协议内容具有专门性与技术性,主管机关为经济部,在协谈过程中,陆委会角色消失,所谓「会同行政院陆委会办理」的前提几不存在;陆委会 授权海基会签署该项协议,却是被动由经济部告知协议内容后为之,显然陆委会功能已被取代,不符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范下的两岸事务主管机关角色。
她说,若经济部要会同陆委会办理协议内容,「得经行政院同意」代表此事经过行政院长江宜桦同意,则「江揆须于国会审查期间率相关部会,向立法院报告」;若未经行政院同意,则「经济部会同陆委会办理」由何者认可、授权?江揆有必要对外界释疑。
陈怡洁强调,政府行政程序出现严重瑕疵,是否「有权力者怠忽职权、无权力者僭越职权」,立法院必须追究行政责任,否则,该协议即是不具有公信力与实质力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