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规已有排黑条款 吴怡农坦言落实有瑕疵
▲民进党北市党部主委吴怡农主持党务改革说明会。(图/记者林敬旻摄)
民进党台北市党部前评委召集人赵映光之子赵介佑,因涉毒品案被声押,北市党部火速开除其党籍,挽救党的形象。台北市党部主委吴怡农5日召开记者会,强调民进党章对要入党者、党员已有严格规定,但他坦言,「在落实上的确有瑕疵」,目前只要有发现,该除名的就除名,一定会落实,将更加严格审查入党。
吴怡农表示,过去入党时,采用填写申请书、具结的方式,由地方党部各自审查,未来应朝向建构查询系统,党中央可以随时主动查核,透过网路资讯辅以人工确认,建立系统化、有效率的查核系统。
吴怡农说,台北市有2万5000位党员,这样的查核虽然过程繁复,但吴怡农强调,必须这么做,这次的事件,就是因为少数违法营私的人,让全体正派、正直的党员,蒙受污名。我们希望借由这样的机制,还给民进党员一个清白。
吴怡农也提到,有3位律师的加入顾问团,分别是游琦俊、林俊宏以及黄柏彰,在专业律师顾问协助下,兼顾保障人权、保护个人资讯,完善审查制度。同时,市党部会增设一个检举窗口,若民众发现有党员于入党后涉及犯罪行为,欢迎协助我们找出害群之马。
吴怡农说,当初投入市党部主委的选举,就是想要响应蔡英文主席的号召,希望更多新人参与党务,让民进党落实开放政党、组成能更反映社会结构。透过这次事件,也看到这工作更加重要,最基层的党员在民进党最低落的时候,陪着党没有离开,现在最重要的工作是看清问题、解决问题,才不会辜负基层党员的期待。
民进党规严审入党 12条规定排黑
根据民进党内部的入党办法,其第二条规定,凡年满18岁,认同本党纲领,志愿服膺本党党章之规定,无下列情事,现居住于国内者,均得按本办法所订各项手续申请为本党党员:第1,参加犯罪组织。第2,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之罪。
而《党职人员选举办法》第9条则规定,党员加入本党连续满2年者,始具选举权、被选举权;但第1类党职之党主席选举,如有重大情事,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同意者,得放宽选举人之入党期限。除另有规定外,党员迁移党籍未满1年者,仅具第1类党职人员选举之被选举权,并应于原党籍所在党部行使选举权。
至于参选资格,民进党规罗列12项规定限制,确保参与党职选举者的背景无碍。1.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外患罪,经判刑确定者。2.曾犯贪污罪,经起诉者;但经判决无罪确定,或有刑法第76条情形已满15年者,不在此限。
3.曾犯刑法有关杀人、重伤、抢夺强盗、或恐吓掳人勒赎之罪,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检肃流氓条例、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洗钱防制法之罪,或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条所称之性侵害犯罪或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有关之罪,经起诉者。但经判决无罪确定,或有刑法第76条情形已满10年者,不在此限。4.曾犯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之罪,或刑法有关侵占、诈欺背信之罪,经有罪判决者。但经判决无罪确定,或经判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已满10年,或有刑法第76条情形已满10年者,不在此限。
5.曾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五章、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五章妨害选举罢免处罚之罪或刑法第6章妨害投票罪之罪,经判刑确定者。但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04条、第105条、第108条,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90条、第91条、第93条及刑法第147条、第148条之罪者,不在此限。
6.犯前五款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执行未毕者,或于缓刑期间者。7.受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决尚未确定者。8.受宣告强制工作之保安处分或流氓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执行未毕或执行完毕未满10年者。
9.曾受其他保安处分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10.受破产宣告确定,尚未复权者。11.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12.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