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污染案二审判赔1.9亿 律师团:请不要再上诉尽快赔偿

▲中石化台南安顺污染案,诉讼历经约10年,台南高分院宣判,仍维持一审国赔案成立,由中石化负起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上修为约1亿9157万多元,经济部免赔。(图/记者林悦摄)

记者林悦/南市报导

中石化台南安顺厂污染案,诉讼历经约10年,台南高分院开庭审理,历经1年8个月后,于11日二审宣判,仍维持一审国赔案成立,并由中石化负起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上修为约1亿9157万多元,而经济部免赔,律师团团长合法对判决表示肯定,并请中石化不要再上诉,且尽快赔偿居民,因为诉讼历经10年已有50位被害人去世,情何以堪

中石化戴奥辛公害污染损害赔偿案件,起因于民国71年间经济部下令安顺厂关厂,厂区内弃置约5千公斤的五氯酚钠,因长期受到雨水冲刷,使得厂区内及周遭土壤河川地下水体受到戴奥辛及汞污染,当地居民因长期食用受到污染的鱼类,导致安南区显宫鹿耳四草三里居民罹患癌症糖尿病比例明显高于台湾地区

97年6月20日,230名被害人委由律师团对经济部和台南市政府(撤回告诉)提出国赔,并对中石化提损害赔偿,总求偿金额高达3亿5千余万元,因有38人等不到判决即往生,由子女承受诉讼,求偿人数增为347人,最后扣掉未缴裁判费及驳回请求者,剩下312人符合赔偿条件

台南地院于104年12月一审判决中石化公司与经济部应共同赔偿300多名受害居民新台币1亿6817万元,民众身体受害状况每人可领到36万5000元至490万元不等的精神慰抚金。

惟中石化公司与经济部不服一审判决而提上诉,案经台南高分院开庭审理,并历经1年8个月后,二审宣判仍维持国赔案成立,并由中石化负起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上修为约1亿9157万多元,而经济部无须负起赔偿。

针对二审判决,律师团团长李合法表示,对于判决被害人不得向经济部请求部分,会再跟被害人协商了解被害人意愿后决定是否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至于原审判决中石化应赔偿1亿6800多万元,台南高分院认应再增加约2400多万元,总共要给付1亿9千多万元部分,请中石化不要再上诉,且尽快赔偿居民,因为诉讼历经10年已有50位被害人去世。若不停止上诉,未来真正受到伤害者恐怕皆已不在人世,更情何以堪,且非各界所乐见。

对于台南高分院判决,居民居住人格权受到侵害,中石化应赔偿居民部分,律师团深表肯定,这是一个非常合乎人性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