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电厂超量用煤发电 环署重罚台泥4.4亿元

生活中心台北报导

行政环境保护署2日表示,依「行政罚法」对台泥集团投资花莲和平火力电厂」,未依环评法确实遵守执行环评审查结论,追讨「不当利得」,裁罚4亿4192万余元。

环保署上午紧急召开记者会指出,和平火力电厂的环境影响评估承诺,为每年用煤量344万吨;但在2009、2010年连续2年,和平电厂分别超量煤约7万8000吨及18万吨,违反环境影响评估法执行环评审查结论事项

环保署指出,和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莲县秀林乡和平水泥工业区内兴建2座660千瓩次临界燃煤发电机组,于87年间经环保署环评审查通过,其中曾依法办理变更发电燃煤使用量,由每年253万公吨变更为每年344万公吨燃煤使用量。和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并据以向花莲县政府申请「生煤使用许可证」用量上限为每年344万公吨。

环保署查核该发电厂近年燃煤使用量,发现98年及99年均有超出环评审定用煤量上限每年344万公吨情形。其中98年度用煤量达351万7,925公吨超出77,925公吨,曾遭花莲县政府查获依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裁罚10万元。

环保署依环评法监督,发现该厂99年度使用燃煤发电用煤量362万738公吨,继续超量使用达180,738公吨,违反环评审查结论之限制,连续两年超量使用燃煤,违反环评法第17条:「开发单位应依环境影响说明书、评估书所载之内容及审查结论,切实执行。」规定

因环评法最高罚额仅为150万元,与该公司违法增加燃煤所获得的利益4亿4,192万9,966元相差至巨!为遏止开发单位不遵守环评审查制度的行为,环保署引用行政罚法规定加重裁罚处分抵销此一违法行为所获得全部利益,以去除其继续违反环评限制的诱因

环保署估算,和平电厂在这两年因超量用煤发电,转卖电力给台电各获利1.8亿元及2.5亿元,合计4.3亿余元,加计利息,和平电厂不当利得达4亿4192万余元,依「行政罚法」罚款,也创下裁罚新高纪录

环保署近两年执行「追缴不当利得」,在查证属实后,追溯排污业者违法期间内省下的成本及获利,一并追缴;环保署认为,对违法企业机关有吓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