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发电厂不用抵换温室气体? 环保署:盼优先减煤
环保署依据气候变迁因应法规定,预告「温室气体排放量增量抵换管理办法」草案,规定事业开发行为涉及增加温室气体排放量达一定规模者,应进行一定比率增量抵换,但天然气以外之火力发电厂、汽电共生厂皆免增量抵换。(报系资料照)
为降低事业新设或变更排放源排放温室气体对气候变迁造成冲击,环保署依据气候变迁因应法规定,预告「温室气体排放量增量抵换管理办法」草案,规定事业开发行为涉及增加温室气体排放量达一定规模者,应进行一定比率增量抵换,但天然气以外之火力发电厂、汽电共生厂皆免增量抵换,环保署官员表示,盼优先减煤,后续会再召开研商会搜集各界意见。
环保署气候变迁署筹备处副主任黄伟鸣表示,此次预告的草案除了维持环评审查建议工厂之设立、园区之兴建或扩建、使用天然气以外的火力发电厂、汽电共生厂兴建或扩建案等外,更增加应实施环评的「高楼建筑」要执行增量抵换,且环差后温室气体如增量逾10%也应抵换。
黄伟鸣表示,抵换来源包括自温室气体自愿减量专案及温室气体抵换专案等取得的减量额度;也可经环保署认可之减量措施取得之抵换量,如汰换老旧机车为电动机车、汰换老旧汽车为电动车或油电混合动力车、燃煤或燃油设备改用沼气或生物质为燃料、汰换照明设备为高效率照明设备、汰换渔船集鱼灯设备为发光二极体(LED)集鱼灯设备、汰换老旧农机为电动农机、汰换既有增氧设备为高效率增氧设备等,但不包括国外的碳权。
黄伟鸣提及,如事业单位未依法进行抵换,则可依气候变迁因应法要求限期改善,不改善可处10万至100万元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