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照服务法修正三读通过 违法机构致人于死最高罚100万

▲立法院18日三读通过《长期照顾服务法》修正草案,明订违法机构致人于死最高罚100万。(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林铭翰台北报导

立法院会18日三读通过《长期照顾服务法》修正草案,明定卫福部派员检查未经许可设立的长照机构,机构不得拒绝。此外,未依规定许可设立为长照机构 ,且导致服务对象死亡者,可处负责人新台币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以及公布其机构称、负责人姓名

三读条文明定,照管中心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依评估结果,按民众失能程度核定其长照需要等级及长照服务给付额度。民众使用长照服务,应依核定之长照服务给付额度自行负担一定比率金额

三读条文也规定,长照特约单位应依规定向长照服务使用者收取应自行负担之长照服务给付额度比率或金额,不得减免。有关长照服 务申请资格、长照需要等级、长照服务给付额度、长照服务使用者自行负担比率或金额及其他相关事项办法,由卫生福利部定之。

三读条文指出,长照人员之资格、训练、认证、继续教育课程内容与积分之认定、证明效期及其更新等有关事项之办法,由卫生福利部定之。

三读条文明定,设有长照相关科系的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且仅以提供学校作为教学、实习、研究用途限者,不适用设立长照机构法人规定。

三读条文也规定,长照机构应设置业务负责人1人,对其机构业务负督导责任,业务负责人应为专任,其资格及其兼任职务情事由,则由卫生福利部定之。

三读条文明定,主管机关对于未依规定许可设立而提供长照服务者,应派员进入该场所检查,且受检者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并应提供必要之文件资料或其他协助。

三读条文也规定,主管机关人员执行前项检查时,应出示有关执行职务之证明文件或 显示足资辨别之标志

本次修法也修订相关罚则,明定未依规定许可而设立且提供服务的长照机构,或规避、妨碍或拒绝主管机关查核、未配合主管机关办理转介或安置者,处负责人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以及公布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并得按次处罚。

三读条文也规定,未依规定许可而设立的长照机构,对其服务对象有遗弃、身心虐待、歧视、伤害、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权益之情事,处负责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以及公布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并得按次处罚。

此外,本次修法也增订,未依规定许可设立为长照机构 ,有前项情事致服务对象死亡者,处负责人新台币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以及公布其机构称、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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