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计程车内是公共或私密场所?窃录影像不违法?

最近一起香港艺人的出轨案件引发社会关注,事件的爆发点是计程车上的行车纪录器录下两人热吻影像。但是,车内难道没有隐私吗?司机擅自录下车内影像没有违法吗?

违法窃录非公开活动构成妨害秘密

依照刑法第315条之1,「无故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构成妨害秘密罪」。什么叫做「非公开活动」?实务上,法院通常遵循一个逻辑合理隐私期待」。也就是说,要判断你有没有隐私、别人可不可以录,不只看你的意愿(想不想被别人知道)或是活动场所公共场所或私密场所),还要「合理」才能主张隐私权

简单来说,你主观上不想让别人知道,客观上也采取必要措施保密,法院才会觉得你有合理隐私期待可以主张隐私权,承认你的活动是「非公开活动」,这时别人擅自录下你的非公开活动就算是违法。

主观想法很好理解,但也很难证明(毕竟谁知道你心里在想什么),因此实务上,重要的往往是客观上有没有必要措施保密,例如你活动的场所是在人来人往的街上,还是在一个有门有锁小房间;你是在一个透明玻璃后面,还是在拉上窗帘空间墙壁后面办事

不仅如此,即便是在公共场合,也还是能主张最低限度的隐私权,也就是依社会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续注视、监看、监听、接近等骚扰行为(参考大法官释字第689号)。简单来说,即便在公共场所,别人也不能一直跟拍、摄影,这也是侵害隐私权的一种行为。

车内活动可能属于非公开活动

实务上,有些判决认为,「车内」也算是客观上的保密措施,因此车内的人有合理隐私期待可以主张隐私权,如果他人擅自窃录车内活动就构成妨害秘密罪。

举例来说,在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诉字3311号刑事判决中,被告找了征信社去跟拍自己的配偶,仔细拍下了配偶在计程车内的各种活动。法官认为,即便计程车算是一种公共场所,但人民也有最低限度的隐私权,况且计程车车窗贴有遮蔽效果的隔热纸,因此当事人仍有合理隐私期待可以主张隐私权,被告与征信社都构成妨害秘密罪。

另外也可以参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1096号刑事判决中,被告怀疑配偶外遇,擅自复制了车上的行车纪录器以取得配偶在车内活动的画面。法官认为,车内活动属于一种非公开活动,配偶仍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因此判决被告违法(本案是用无故取得电磁纪录去判,但承认车内活动的隐私性)。

隐私权已经是公认的权利,麻烦的是怎么判断「何谓隐私」?例如香港艺人出轨的计程车内就让不少网友疑惑是公共空间还是私人空间。台湾的实务见解认为,须有主观及客观的综合判断,不仅当事人要不愿被他人知道,客观上也要有相当条件(例如场所或保密手段),才有可能主张隐私权。

现代人过于习惯记录下美好的一刻,在此提醒,假如那美好的一刻不属于你,或许让它映入眼帘就好,不要因此触法。(本文转载自律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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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