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跟中天业务通话全程录音,呱吉有犯法吗?

▲呱吉和中天业务通话内容全程录影放上YouTube,网友提出妨害秘密的疑虑。(图/翻摄自YouTube/呱吉)

呱吉「民主开箱」录下他与中天业务的通话内容,公开放上YouTube,这个影片的留言中,有网友提到《刑法》315-1条的疑虑和疑问,藉这部影片我也来说明一下!

《刑法》第315-1条妨害秘密罪的「他人」不限于第三方,包含对方

例如,A偷录B、C的对话,B、C算是他人;A偷录自己跟B的对话,B也算是他人。这两种情形,都符合《刑法》第315-1条窃录他人的条件。不是只有录「别人之间的对话」犯法,录「你自己跟别人」之间的对话也有可能违法

不是「讲秘密」这件事犯罪

315-1处罚的是「窃视、窃听与窃录」。也就是说,本来看不到的你强行去看,本来船过水无痕的的你强行纪录,这样才会犯罪。

你想泄漏他人秘密或自己的秘密,可以。你可以用眼睛看、耳朵听,然后用嘴巴八卦,但不要用工具把别人的秘密记录下来。(不过嚼别人舌根也要注意诽谤罪、妨害名誉问题

「自己也是谈话者就可以录音」这不太对。

这个说法是源自于《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29条第3款的免责事由:「监察者为通讯之一方或已得通讯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于不法目的者,不罚」。

因此,正确来说是「通话者,并且没有不法目的」或是「得通话中一方的同意,并且没有不法目的」才可以主张免责。例如:

A跟B讲电话,A为了正当目的而录音,可以免责。A跟B讲电话,C为了正当目的,取得A的同意以后而录音,可以免责。

至于怎样算是正当目的?像是劳资纠纷的劳方偷偷录下与雇主的对话内容,为了在后续的劳资调解与诉讼中保留有利的证据,就算正当目的。以过去的案例来看,「保全证据、诉讼自保」会是一种正当性。(参考台湾高雄地方法院第106年度自字第3号刑事判决、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1396号刑事判决)

以前有个案子。壹传媒在采访过程中窃录谈话内容,被对方提告。

法官认为,虽然记者构成窃录行为,但采访目的是要揭露对方违反劳基法的行为,因此无罪。(参考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5053号刑事判决)

我国法院在许多案子确实对媒体业有比较大的包容性,因为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与第四权的监督都与公益相关。但法官愿不愿意承认自媒体或公民记者是个问题,揭露「新闻媒体业配」的算不算正当目的也是个问题。

呱吉非常有勇气也尖锐地冒着风险去揭露媒体业配的问题,希望大家都能够正视这个议题,培养正确的媒体识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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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本文转载自《律师谈吉他脸书粉丝专页,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