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三读/林美珠:周休二日未取消 轮班间隔仍是11小时
《劳基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今(10)日三读通过,劳动部长林美珠出面说明,针对最具争议的34条与36条,也就是轮班间隔由11小时缩短为8小时;和取消七休一、形同取消周休二日,她澄清,这两项都被大家误解,轮班仍是以11小时间隔为原则,周休二日也是原则,「原则不会变例外」。
劳动部强调,本次《劳动基准法》修正案秉持安全与弹性之原则,坚持劳工权益「四不变」:即「正常工时不变」、「周休二日不变」、「加班总工时不变」、「加班费计算费率不变」;同时考量劳动现场之实际需求,增加「四弹性」:即「加班弹性」、「排班弹性」、「轮班间隔弹性」、「特休运用弹性」。并针对相关弹性规定之运用,将透过事前强化政府把关机制、企业内部自主协商机制,以及落实行政监督之多重把关,以保障劳工劳动权益。劳动部同时呼吁,修正条文本年3月1日施行后,没有法律空窗期,轮班换班间隔11小时将正式实施,除符合例外情形并践行法定程序者外,不得擅自缩短劳工休息间距,请事业单位确实遵守法令。
一、会针对例外情形的把关机制增订施行细则,在三月一日施行前完备。
二、针对中央相关部会优先辅导劳资会议之运作。中央及所属国营事业单位与机构、所辖产业园区内之事业单位(如工业区、加工出口区、科学园区),;将请各地方政府尽速对辖区内未召开劳资会议的事业单位,发出限期成立劳资会议「催设函」。
三、针对国公营事业及涉及公共安全之交通运输业、医疗院所等采轮班制者,优先实施专案劳检。
四、建置线上备查系统。供事业单位及地方政府完成备查程序,劳动检查机关亦能充分掌握适用例外状况的事业单位,作为劳动检查轻重缓急的重要参考依据。
劳动部进一步说明,有关轮班换班间距及七休一之例外情形,修法过程中已参采各界意见,增设把关机制,相关执行作为如下:
一、 有关轮班换班间距部分,仍以11小时为主,仅允许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于经过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商请劳动部公告后,始得变更休息时间不得少于连续8小时。为求慎重,行政院已于上周召集中央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就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进行盘点,目前已有卫生福利部等部会完成初步盘点,未来劳动部会依照法定程序核实审认是否确有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之例外需求,并会附加实施条件或期限。
二、 有关七休一例假之排定仍以劳工不得连续逾6日为原则,绝非全面放宽让所有事业单位均得调整例假,仅允许「时间特殊」、「地点特殊」、「性质特殊」及「状况特殊」等4类特定情况,于经过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及劳动部指定之行业,始得于每7日之周期内弹性调整例假。目前盘整可能适用情形如下表,未来仍将依照法定程序核实审认。
▼劳基法三读,七休一四个例外。(资料来源:劳动部,记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