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孟羽/从「亚泥案」检视矿业法「霸王条款」

▲已故导演齐柏林生前关心亚泥矿场,6月25日环团发起大游行,提出撤销亚泥违法展限、修正矿业法等诉求。(图/记者季相儒摄)

反亚泥.还太鲁阁土地运动又称「亚泥案」,它是一场太鲁阁族用生命去奋战的运动,也是一段族人用土地与血泪刻画的故事。1973年亚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泥公司)配合政府产业东移政策,因看上太鲁阁族人土地蕴含丰富的质地精美大理石矿,遂于1973年与政府携手合作,秀林乡公所先是停止所有耕作权登记的申请,申请中的也不予登记,虽有召开协调会,但却未充分告知族人相关权益与风险,也未取得同意的情形下,以涉嫌伪造的文件涂销族人耕作权,占用族人土地迄今。

1990年代,族人不愿再沉默,于是发起了「反亚泥.还我土地」运动,历经20多年抗争及诉讼,迄今只有两位第一代地主(两位都已届80高龄)仅能取回两笔土地,但因《矿业法》第47条容许亚泥公司可以不经过地主同意就强制使用土地,因此族人至今仍只能在自己的土地上流离失所。此外,亚泥花莲新城山矿权预计于2017年11月22日到期,依矿业法第13条第1项规定,亚泥必须在到期前一年至六个月期间内提出展限申请。因此,亚泥遂于2016年11月25日向经济部提出采矿权展限申请,经济部无视于太鲁阁族人与亚泥长期以来之土地争议,以不同于惯常审查速度的极高效率,在三个半月内就通过亚泥采矿权展限申请,让亚泥得以在太鲁阁族人的原保地上继续采矿20年。整个过程,太鲁阁族人却始终被蒙在鼓里,一直等到媒体新闻曝光后才知晓此事。

从上述的介绍不难发现,《矿业法》当中有着许多不合理的规定,也因此引起许多民众的不满,发出「矿业改革,撤销亚泥」的怒吼,这样的诉求更是罕见地获得跨党派立委的支持。以下就亚泥案所涉及最关键的第31条霸王条款以及第47条「夺我大屋占我田」条款为主轴,简要评析此次经济部版矿业法修正条文

▲经济部在修法前夕,火速通过亚泥的矿权展限,引发民间团体抗议走上街头。(图/记者季相儒摄)

《矿业法》第31条虽有修正,但仍将矿业权展限定位成「原权利之存续」

最受人诟病《矿业法》第31条,也就是「展限以许可原则,驳回为例外,如驳回必须补偿」的霸王条款,在这次修正中,改为正面审查,不再以许可为原则,并删除了如果因为有矿业法第27条而驳回需补偿的规定,值得肯定。但美中不足的是,在修正条文草案第31条第1项如能增列概括条款的规定,将主管机关经济部裁量权明文化,得以发挥监督或管制本属「特许」的矿业权之功能,也许会更好。

虽然修正了第31条,但可从第13条的修正理由得知,经济部仍援引2003年行政院版本矿业法修法的说明,将矿业权展限定位成「原权利之存续」,而非如法务部及最高行政法院所认定「矿业权展限属新权利之赋予」,但矿业权展限本应就应该依照申请时的相关法令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进行审查,主管机关经过审查后,如无其他特殊情事,则以一全新的行政处分赋予原本的矿业权者得以继续采矿的权利。而且依照此次修正后的第31条删除了补偿的规定,更完全不涉及「信赖利益」保护,因为矿业权本来就定有期限,期限到了,权利就结束了,必须透过申请展限,并经过主管机关审核后以另一全新的行政处分给予新的矿业权,才能继续采矿。

而且经济部如此坚持将矿业权展限定位成「原权利之存续」,在其他规范矿业行为之新法规出现的时候,恐怕仍会产生类似于之前争论已久的问题,例如矿业权的展限到底要不要环评?要不要践行《原住民基本法》第21条的咨商取得原住民族同意参与的程序?经济部的版本将使类似的情形不断的重演,导致环境人民权利、业者利益与经济发展的冲突与不稳定,不如就直接改正这样的错误,将矿业权展限明确且正确地定性为「新权利的赋予」,在申请矿业权展限的时候,即应遵循新的法规办理,别再试图规避相关法令的审查。

▲6月25日大游行,民众排成台湾的形状,呼吁政府「看见台湾,抢救太鲁阁」。(图/地球公民基金会提供)

《矿业法》第47条虽新增合理性与必要性审查,但仍容许矿业权者继续夺我大屋占我田

在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阶段,经济部版第47条修正条文草案虽然新增本主管机关原本就该基于职权主动进行矿业权者使用土地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之审查,但该条文其实仍保留了矿业权者可以提存金钱,即可不顾土地及建物所有人、使用权人及占有人的意愿,强制使用土地,甚至连原本土地所有人及关系人本可透过民事诉讼来争执的权利都被拿掉,实属不智。

除非,经济部认为无论是矿业权者或是受害人民都有权利针对主管机关对于土地使用之必要性及合理性的审查结论,提起行政救济,否则没有解决机制,对受害人民只能强制接受主管机关认证矿业权者可以合法「夺我大屋占我田」,显非事理之平

从上述条文的分析可知,经济部所提出的修正条文草案仍有不足之处,既然政府有心要解决问题,就别让改革沦为口号,应当痛定思痛,让修法一次到位,与人民、团体、学界、业者共创一部「环境永续利用」、「落实人权保障」与「经济永续发展」三者共存共荣的前瞻矿业法,才是正确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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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孟羽,台湾蛮野心足生态协会秘书长暨专职律师,台北律师公会环境法委员会副主委。相信善的循环,坚信「德不孤,必有邻」,终有一天能集结成为改变世界的力量!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