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违法?蔡政府明文规定「不得刊登大陆职缺」最重罚50万

劳动部近日与经济部陆委会部会开会,认定即使受雇在我国公司外派大陆职缺也不得刊登广告,刊登将涉及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34条、违者最重可罚50万元。(图/104人力银行)

近来两岸动作频频,劳动部近日与经济部、陆委会等部会开会,认定即使受雇在我国公司外派至大陆职缺也不得刊登广告,刊登将涉及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34条、违者最重可罚50万元;而人力银行、猎人头公司如果协助企业招募人员赴陆就业,则涉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35条,最重可处500万元。

据悉,劳动部函文指出「近年来受到美中科技影响,大陆半导体产业发展受阻,积极透过挖角及渗透等手法建立自主供应链,而台湾半导体研发人才经验丰富语言相通且易于管理,俨然成为大陆锁定挖角之目标。」

行政院年4月召开「研商防制人才挖角会议」,会中指示包括「在台登记有案之企业」、「在大陆地区登记有案之企业」原则均不可刊登赴陆就业职缺广告;例外可刊登工作地为大陆地区职缺广告者,则以「经投审许可台商大陆公司」,且「有实际营业行为」者为限,如台积南京厂等早在2016年就通过投审会审查;如果涉及「积体电路」、「半导体」或「IC」等关键字,将加重处罚。

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就业服务组组长陈世昌指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立法已久,过去采用较宽松认定方式,但4月会议时也把「在台登记有案之企业」赴陆职缺也纳入。

陈世昌说,除了不得刊登广告征才外,此次也明定不得媒合任何企业在台招募人员赴陆就业。违者可依涉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35条,最重可处500万元

劳动部发展署署长施贞仰说,预计近期会讨论裁罚基准,将明确界定违法样态

以下为劳动部来函内容

信者您好:

为避免刊登大陆职缺广告,间接促成台湾人才赴陆就业,请就辖管刊登求才职缺广告就业地点涉及大陆地区者,先行下架,以免触法

旨案说明如下:

近年来受美中科技战影响,大陆半导体产业发展受阻,积极透过挖角及渗透等手法建立自主供应链。而台湾半导体研发人才经验丰富、语言相通且易于管理,俨然成为大陆锁定挖角之目标。 行政院今年4月召开「研商防制人才挖角会议」,邀集陆委会、法务部、经济部及劳动部等部会召开工作小组会议,建立有效之防制人才挖角机制。其中有关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下称两岸条例)第34条规定「未经许可之大陆地区劳务不得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及第35条规定「从事台湾地区人民赴大陆地区就业之人力仲介业务列为禁止项目」,初步指示如下:

(一)刊登大陆职缺广告(违反两岸条例第34条):

不论「在台登记有案之企业(含经投审会许可之陆资、外资)」、「在大陆地区登记有案之企业(含经投审会许可之外资)」原则均不可刊登赴陆就业之职缺广告,并加强处理「关键产业」或「关键职务」,未来可再滚动检讨。「关键产业」或「关键职务」系指职缺广告所载内容涉及【积体电路】、【半导体】或【IC】等关键字者。

例外可刊登工作地为大陆地区职缺广告者,以「经投审会许可之台商大陆公司」,且「有实际营业行为」者为限。

(二)人力银行、猎人头公司等,均不得协助任何企业在台招募人员赴陆就业(违反两岸条例第35条)。请贵管就所属求才服务通路及求才职缺先行盘点,其刊登之职缺属大陆地区职缺者,请即时予以下架(包含职务内容说明提及派至大陆地区者)。另本部刻正研拟「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34条第4项及第35条第2项规定按第86条第4项及第89条处罚之裁罚基准」,未来如有违反前述规定者,将予以裁罚,另如涉及【积体电路】、【半导体】或【IC】等关键字者,将加重处罚。

(三)请贵管就所属求才服务通路及求才职缺先行盘点,其刊登之职缺属大陆地区职缺者,请即时予以下架(包含职务内容说明提及派至大陆地区者)。

(四)另本部刻正研拟「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34条第4项及第35条第2项规定按第86条第4项及第89条处罚之裁罚基准」,未来如有违反前述规定者,将予以裁罚,另如涉及【积体电路】、【半导体】或【IC】等关键字者,将加重处罚。

劳动部 敬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