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部版矿业法 移除2大霸王条款

经济部矿务局昨(3)日公布经济部版本的矿业法修正草案,2大霸王条款,即第31条与47条确定将大幅修改,展延驳回造成的矿场损失,将不能申请补偿;另外,矿场开发牵涉到私有土地,将参照都更方式,取得4分之3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才可开采。

矿务局长徐景文表示,希望新法能够与时俱进,兼顾产业和环保所需,除了限缩业者权限之外,也提高公民参与和保障原住民基本权利。

徐景文指出,原本第31条业者矿权展延时,主管机关采「原则上核准,例外驳回」的负面表列方式,造成矿业独大。新法改采正面表列,另外,删除矿权展延驳回补偿机制,业者申请矿权展延驳回后须立即停工,不予以补偿。

至于原本第47条被外界认为「侵占土地」条款,业者在私人土地上开矿时,只需提存租金或地价,即可不经地主同意先行使用土地。

徐景文表示,未来矿场开发牵涉到私有土地将参照都更方式,需取得土地面积4分之3以上所有权人同意才可开采。

另外,新法也将要求业者增列矿产权利金,用于回馈当地居民及原住民。徐景文表示,目前石矿权利金为2%,未来将提高至8%。

徐景文称,新法也将纳入环评机制,未曾实施环评的矿场,依产量分级制补办环评程序,只要核定用地面积2公顷以上,且过去5年平均年产量5万吨以上,需补办环评,影响家数约93家。

目前环评法子法正在修法,拟将补办环评矿场核定用地面积降至1公顷,矿务局组长林健豪指出,未来若环评法子法修正后,就依照新法规范要求业者补办环评,有53家厂商会受影响。

值得注意得是,此次修法也大幅提高原住民权益,原住民于原住民族地区从事非营利矿物开采,不须取得矿业权,只需经主管机关许可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