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学姊」疑遭性骚扰 跟性无关就不算性骚扰吗

日前,台北政府爆出可能有性骚扰发生,相关人士话题度让整个新闻甚嚣尘上,但目前仍未知实情。到底怎样算是性骚扰?一定要抚摸、碰触才算吗?开黄色笑话算吗?谈什么会构成性骚扰?

依照《性骚扰防治法》,性骚扰不限于特定行为,基本上只要是「与性相关」、「违反他人意愿」的行为,不论是利益交换(例如职场上的升迁、降职)或单纯冒犯,都有可能是法律定义的性骚扰。因此,不管你是用肢体言语,只要符合这些条件,都有可能算是性骚扰。

而「碰触」与「言词」这两种性骚扰最主要的差异是处罚的不同,如果是肢体性骚扰,碰触到了隐私部位,属于刑事责任,最重可处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是肢体性骚扰但没碰到隐私部位,或是纯言语或其他形式的性骚扰,虽然没有刑责,但政府可以罚钱,最重可处10万罚锾。

有些性骚扰不难理解,例如碰触「胸、臀」,这是法条明定的性骚扰类型,而私密处更是毫无疑问。至于其他身体隐私部位,「腰、背、肩」在有些法院眼里看来,也不是任何人可以轻易碰触的。违背他人意愿擅自碰触这些地方,就有可能算是性骚扰(可参考台湾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2836号判决)。

但讲什么算是性骚扰,并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界线,主要还是依照上面的标准去解释,也就是「是否与性相关、是否违背他人意愿」。不过,我也找到一些例子可供参考:

例如,某A疯狂追求B,时常传送告白简讯及想发生性关系的简讯给B,即便B已明确表示困扰,A仍不罢休。除此之外,更在路上散播谣言,让人误会A、B已经在一起,甚至B已怀上自己孩子讯息等。这个案例法官就认为构成性骚扰(参考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简字第171号行政诉讼判决)。

又例如,某C在路上碰到不认识的D,直接问「你有在卖吗?」,这种暗示对方有在进行交易的言语骚扰,也构成性骚扰(参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简上字第199号行政诉讼判决)。

另一个类似的案例是,当事人在路上被一位素不相识的人问「胸部敏不敏感」、「有没有性高潮」等,法官也认为构成性骚扰(参考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简字第121号行政诉讼判决)。

只要言词露骨,基本上就算是言词性骚扰,像上面几例都是有直接或间接提到性行为、性关系或性交易,这种就没有悬念。但是如果是黄色笑话,或是其他间接式的冒犯,例如「可恶想揉」、「请你穿露一点」,或是在节目上公然说「想和你炒饭」等,这种到底是性骚扰、不是性骚扰,或是在有跟没有之间,这个就有待更多法院判决才能知道了。(本文转载自律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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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