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死刑是社会安全网的最后手段吗
2019年底,小灯泡案更一审结辩,小灯泡母亲、时代力量不分区立委当选人王婉谕发表长达1,597字的庭外陈述,认为目前国家无法保证,也没有因应犯罪者,于无期徒刑假释后的再犯风险,并且认为将身心障碍犯罪者关进监狱后,不但无法矫正过失,更让他们病情恶化,日后反倒更加危险等陈述,而向法院对被告王景玉请求处以极刑,引发许多讨论!
而这个的核心争议问题,除了废死与否的争论外,更触及了刑罚的意义与目的为何?死刑是否能作为社会安全网的最后手段呢?
刑罚的意义
刑罚是国家为了维护法律秩序所采取的最严厉手段。此外,刑罚的存在,对于「犯罪者」或是「社会大众」的意义为何?
传统认为刑法有「应报思想」与「预防思想」的意义。应报思想可说是人类相当古老的行为准则,也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即便应报思想虽然古老,却非乱世用重典,而认为犯罪的恶与处罚程度要对等。例如对小偷的处罚,可能是罚钱或是短期的自由刑,不能因为要杀鸡儆猴而判其无期徒刑。
刑罚还具有预防目的。自19世纪开始,预防理论分为「一般预防理论」与「特别预防理论」。一般预防理论认为,刑罚是经由刑事法律明确规定,以及刑事司法的处断与执行,对社会大众形成威吓,以达吓阻潜在犯罪行为人的效果。
另一个比较有趣的思考角度则是「特别预防理论」,强调犯罪者的再社会化,认为刑罚应促进犯罪者改过自新,重新复归于社会。其中,北欧各国的刑事政策与监狱制度便着重特别预防政策。在数据统计上,挪威的再犯率仅有16%至20%,相较于美国的40%至75%低。由此可知,尝试让犯罪者与社会大众复原破裂的关系,使犯罪者与社会重修旧好,是最有效的犯罪防治方法。
死刑存废的支持论点
至于生命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最严厉的刑罚手段。对于死刑存废的问题,涉及法律、哲学、政治、伦理学等观点,也触及刑罚目的与意义的核心,相当值得探讨。
支持死刑留存者主要认为,死刑是消灭犯罪意图的特效药,并从应报理论的观点出发,对于杀人者的刑罚,使用死刑剥夺杀人者的生命,属于以牙还牙的应报思想,认为此举具有威吓功能。他们也认为,死刑具有终极隔离犯罪者的效果,并且可以平息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亲属间的仇恨,预防社会秩序的安宁崩解,而认为有继续留存死刑的理由。
另一派主张废除死刑者则认为,死刑不具有特殊的威吓效果,且死刑与现代刑事政策理念相违,无法达到犯罪者的再社会化,并剥夺犯罪者改变的机会。再者,人类社会是一个连带的群体,犯罪属于社会问题,是社会整体的连带责任,不应该由犯罪者独自承受。
再加上,人类社会必定存在着错误,不论科技发展如何进步,仍有失准;不论司法人员素质多高,仍不可避免求功心切的可能,而存在着冤案的可能性,一旦死刑执行后,将产生无法回复的后果。因此,比起纵放,滥杀无辜将使国家颜面扫地,伤害民众对于司法的信赖。
死刑的存废争论,往往是站在两滩血上的争辩,一滩血是被害人的鲜血,另一滩血则是遭国家误判,含冤而死者的无辜鲜血。然而,将犯罪者处死,无助于解决根深柢固的犯罪问题。
纵然现行的监狱制度可能难以达成矫正犯罪的效果,使得身心障碍犯罪者病情因此更加恶化,或是认为无期徒刑仍得假释将造成高度危险因素继续存在为由,而以死刑作为制度修改前的最后手段,但这样的说法只是让死刑成为社会不愿正视社会问题的安慰剂而已。(本文转载自律师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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